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营造开放有序、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天津市财政局印发《天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明确政府采购活动中177项禁止性行为,涉及采购人、供应商、评审专家和采购代理机构等4类政府采购主体。
一、切实保障供应商合法权益。负面清单重点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行为予以规范,从规范文件编制、落实政策功能、强化信息公开、依法组织评审、畅通质疑渠道和及时支付资金等方面列明134项禁止内容,涵盖政府采购全流程。
二、维护公正诚信的竞争秩序。负面清单分别明确了评审专家和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情形,涉及评审专家不依法回避、不履行专家义务、泄露评审秘密等方面5类问题 14项禁止内容,涉及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恶意串通等7类问题 29项禁止内容,旨在有效促进评审专家公正评审、供应商诚信经营。
三、注重优化营商环境的实际成效。负面清单在以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为主要依据的基础上,还结合全市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工作实际,对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对应的禁止行为予以细化和明确,便于政府采购当事人充分理解、严格落实。
下一步,天津市财政局将不断提高监管能效,强化对负面清单落实效果的监督检查,促进天津市政府采购工作高质量发展,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