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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0年09月01日    

    云南进一步规范政采信息公开管理

    本报讯云南省财政厅近日发文要求,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管理,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云南省财政厅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公开内容和发布主体、公开方式、发布要求、监督管理等作了进一步明确。其中强调,云南省政府采购信息,包括依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应予公开的云南省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监管信息,以及其他政府采购信息。政府采购信息公开遵循“谁实施、谁公开,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采购意向、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公告、单一来源采购公示、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合同公告、公共服务项目验收结果公告,终止、更正公告,以及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交易信息等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由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含集采机构)负责发布。其中,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发布的,采购人应当在委托代理协议中予以明确,并对其委托发布信息进行审核确认。投诉处理结果、监督检查处理结果、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违法失信行为记录,以及财政部门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政府采购监管信息,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发布。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由财政部门负责发布;部门集中采购目录、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由主管预算单位负责发布;政府采购预决算信息由预决算编制部门(单位)负责发布;电子卖场供应商征集公告,由集中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发布;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采购信息,由相应主体依法公开。

    对于信息公开的时限要求,云南省财政厅指出,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有关信息公开的时限要求。按日计算期间的,从发布次日开始计算;按工作日计算期间的,从发布下一个工作日开始计算。期限的最后一日是国家法定节假日的,顺延到节假日后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针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监管,云南省财政厅明确,按照“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各信息发布主体对其发布及授权发布的采购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合法性承担主体责任。信息发布主体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内控管理制度,明确岗位权限和责任,不得将云南省政府采购网账号、密码等泄露给他人,不得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依法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情况作为对采购人、社会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和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的重点内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完善监督检查及考核指标体系,强化财政部第三方透明度评价结果的运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信息公开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省财政厅负责完善云南省政府采购网信息发布平台功能,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关联和时限预警机制。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关联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的采购实施计划,遵守云南省政府采购网关于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发布的格式和时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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