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政采向42项行为亮起“红灯”
近日,北京市财政局制定并印发了《北京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以下简称《清单》),通过梳理现行法律法规、正本清源的方式,针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四方主体提出了禁止行为,为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奠定了基础。
《清单》根据政府采购主体的不同共分为“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三大类,共计42项内容。其中,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禁止性行为清单内容较多,达32条,评审专家的禁止性规定有4条,供应商的禁止性规定有6条。
对于具体内容,记者通过阅读《清单》发现,除了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及业界常见的资格条件、采购需求、评审因素、合同签订等方面的禁止性规定外,《清单》还根据最新出台的制度文件列明了“负面行为”。如,按照《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的规定,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未公开采购意向;根据《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违反优化营商环境规定、签订内容不完整的合同;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公开项目信息等均属禁止行为。
在法律依据方面,《清单》内容均系来自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通知》和《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等。
北京市财政局有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该《清单》可以方便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了解规范性行为,同时这也是优化营商环境的一项重要指标,在具体行政处罚中,还是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此外,记者了解到,我国很多省市目前都出台了“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或“政府采购文件负面清单”,这些举措在引发关注的同时,对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减少质疑投诉、构建阳光的政府采购环境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但有业内专家提醒道:“负面清单既要达到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目的,同时也要考虑到政府采购从程序导向到结果导向的改革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