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 信息快递
  • 招标投标动态
  • 政府采购动态
  • 山东政府采购中心实行服务“好差评”制度

    时间:2020年07月31日    

    山东政府采购中心实行服务好差评制度

    近日,山东省政府采购中心以刀刃向内的精神,改进服务质量,提升服务效能,制定《落实好差评制度的工作举措(试行)》(以下简称《工作举措》),解决了评价谁”“谁来评”“啥标准”“从哪评等问题,给出了政府采购服务质量的评价标准,《工作举措》自81日起施行。

    《工作举措》围绕着开展政府采购服务好差评,从评价目标、评价内容、评价指标、评价等级、评价渠道、评价环境、评价作用和评价组织等8个方面提出22条举措,并梳理了服务事项清单,结合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和特点,编制了服务指南,明确受理单位、办理渠道、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评价渠道等要素,推进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方便交易主体开展评价。

    《工作举措》明确,评价主体为各交易主体,即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评价对象为中心参与政府采购工作的部门及人员;依托省平台系统开设好差评窗口,按照现场服务一次一评,网上服务一事一评,社会各界综合点评等渠道实现多种模式评价。被评价部门收到差评后应及时回应整改,能当场解决的要当场解决,不能当场解决的,要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反馈,一时难以解决的,建立台账,限期整改。对已办结的差评事项,进行满意度测评和督查。中心定期对评价结果进行跟踪分析,对参与主体反映集中的问题及时调研、限期整改。评价内容和整改落实情况定期公开。

    《工作举措》具有3个方面的特点。一是贴近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山东省政府关于建立好差评制度有关文件的精神,贴近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力求各项有关规定尽可能细致、全面,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有利于好差评制度尽快落地、落实。二是覆盖全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所有交易主体都能够自愿进行评价,对所有服务事项都可以实施评价,中心所有政府采购服务部门以及工作人员都应当接受评价。三是强化整改。为加强实施效果,建立了差评回访、整改机制,以确保每个差评事项都得到及时整改,形成评价、反馈、整改、监督全流程有机衔接,交易主体积极参与、中心服务部门改进完善的良性互动局面,促进服务质量和满意度持续提升。

    据了解,国务院办公厅去年印发的《关于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提高政务服务水平的意见》提出,要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工作举措》就是此项制度在政府采购领域的落地。此举将有利于规范政府采购活动、提升政府采购服务效能;有利于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有利于更好发挥政府采购作用,助力山东省八大发展战略”“九大改革攻坚行动,助推该省经济高质量发展。

     


     

    联系电话:0971-6304393

    工信部备案号:青ICP备202000116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