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政府采购中心实行服务“好差评”制度
近日,山东省政府采购中心以刀刃向内的精神,改进服务质量,提升服务效能,制定《落实“好差评”制度的工作举措(试行)》(以下简称《工作举措》),解决了“评价谁”“谁来评”“啥标准”“从哪评”等问题,给出了政府采购服务质量“好”与“差”的评价标准,《工作举措》自8月1日起施行。
《工作举措》围绕着开展政府采购服务“好差评”,从评价目标、评价内容、评价指标、评价等级、评价渠道、评价环境、评价作用和评价组织等8个方面提出22条举措,并梳理了服务事项清单,结合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和特点,编制了服务指南,明确受理单位、办理渠道、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评价渠道等要素,推进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方便交易主体开展评价。
《工作举措》明确,评价主体为各交易主体,即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评价对象为中心参与政府采购工作的部门及人员;依托省平台系统开设“好差评”窗口,按照现场服务“一次一评”,网上服务“一事一评”,社会各界“综合点评”等渠道实现多种模式评价。被评价部门收到“差评”后应及时回应整改,能当场解决的要当场解决,不能当场解决的,要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反馈,一时难以解决的,建立台账,限期整改。对已办结的“差评”事项,进行满意度测评和督查。中心定期对评价结果进行跟踪分析,对参与主体反映集中的问题及时调研、限期整改。评价内容和整改落实情况定期公开。
《工作举措》具有3个方面的特点。一是贴近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山东省政府关于建立“好差评”制度有关文件的精神,贴近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力求各项有关规定尽可能细致、全面,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有利于“好差评”制度尽快落地、落实。二是覆盖全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所有交易主体都能够自愿进行评价,对所有服务事项都可以实施评价,中心所有政府采购服务部门以及工作人员都应当接受评价。三是强化整改。为加强实施效果,建立了差评回访、整改机制,以确保每个差评事项都得到及时整改,形成评价、反馈、整改、监督全流程有机衔接,交易主体积极参与、中心服务部门改进完善的良性互动局面,促进服务质量和满意度持续提升。
据了解,国务院办公厅去年印发的《关于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提高政务服务水平的意见》提出,要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工作举措》就是此项制度在政府采购领域的落地。此举将有利于规范政府采购活动、提升政府采购服务效能;有利于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有利于更好发挥政府采购作用,助力山东省“八大发展战略”“九大改革攻坚行动”,助推该省经济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