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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0年05月18日    

    北京:我市率先开展采购意向公开试点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为贯彻落实中央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等有关要求,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我市作为三个试点省市之一在全国率先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试点。近日市财政局印发了《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市级预算单位、区级预算单位及协议采购意向公开相关要求及各部门监督考核责任。

    《通知》明确了市级预算单位采购意向公开的范围、时间、依据和途径。按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均应当公开采购意向,因预算单位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涉密项目可不公开采购意向。其中,2020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实施的采购项目,由预算单位定期或者不定期自行公开,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公告发布前30日。自2021年1月1日起,应当按年度集中公开采购意向,并应在部门预算批复后60日内集中公开,属于随年度采购意向公开时间距采购公告发布少于30日、年中追加或调整预算等情况的采购项目,可单独公开或调整采购意向,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公告发布前30日。采购意向将在“北京市政府采购网-采购意向公开”专栏进行公开,设有门户网站的主管部门自2021年1月1日起也要在部门门户网站同步公开。

    《通知》要求,区级预算单位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采购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公开采购意向。各区应根据本区实际抓紧制定工作方案,并于2020年10月31日前制定印发,同时完成与“北京市政府采购网”对接联调和数据推送。

    《通知》明确,协议采购项目由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公开,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的项目,应当于5月31日前公开采购意向,自2021年起,应当于上年度11月30日前公开年度协议采购项目的采购意向。

    推进采购意向公开是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有助于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方便供应商提前掌握政府采购市场信息,对于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提升采购绩效,稳定市场预期,强化社会监督具有重要作用。下一步,市财政局将加大对预算单位和区级财政部门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监督指导,优化升级信息化平台功能,确保采购意向公开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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