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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0年03月27日    

    辽宁政采全力保障防疫复工两不误

    近日,辽宁省财政厅发布《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下一阶段和终止应急响应后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减轻疫情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保障疫情防控下一阶段和终止应急响应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工作有序开展。

    据了解,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辽宁省各级财政部门通过建立政府采购“绿色通道”、开通网上商城疫情防控物资专区、暂停政府采购现场开评标活动等措施,切实有效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取得良好效果。在此基础上,为更好地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减轻疫情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通知》明确提出了几项工作要求。

    第一,因地制宜,逐步放开政府采购现场开评标活动。结合辽宁省新冠肺炎疫情和企业复工复产实际,省内各级单位要在做好政府采购计划备案、采购文件编制、公告发布等政府采购活动的同时,结合本地区疫情防控风险情况做好现场开评标、磋商、谈判、询价(以下简称“开评标”)活动。采购人所在地属于全省疫情防控低风险地区的,可根据当地防控要求恢复开展现场开评标活动,但要按照有关文件的规定做好开评标现场管理,严格控制开评标现场人员数量;采购人所在地属于全省疫情防控中、高风险地区的,非紧急且必要的项目仍需暂停或延期开展政府采购开评标活动,待风险等级降至低风险或终止应急响应后,根据本地区防控要求恢复开展开评标活动,紧急且必要的政府采购项目按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二,科学合规,做好开评标前各项准备。在疫情防控应急响应期间,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通过电子邮件、邮寄等非现场方式完成采购需求确认、供应商报名登记等相关事宜。具备开标(评审)条件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尽快发布采购公告,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中要分别注明供应商报名、提交投标(响应)文件、开评标活动要求等相关特殊事宜。需要组织现场考察或召开标前答疑会的,应在终止应急响应后进行。自采购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日,时限满足法律法规要求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按照本通知第一项规定,适时确定开评标时间并发布公告。投标(响应)文件应允许供应商邮寄送达,给予供应商邮寄在途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并且不得要求供应商授权代表必须参加现场开标、开启投标(响应)文件活动,但应邀请授权代表在线观看相关活动的网络直播。

    第三,政策倾斜,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通知》明确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即日起至终止应急响应后半年内,对参与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微企业予以下列支持:一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降低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成本。二是满足政府采购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项目,采购人应当在收到发票后 15 日内足额支付采购资金,不得以各种理由延迟付款,全力支持企业盘活政府采购项目存量资金。三是关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四是鼓励采购人在与中小微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约定预付款,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与疫情防控有关的采购合同预付比例最高可达100%。五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取投标保证金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以保函形式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同时减免收取政府采购项目履约保证金。六是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的金融机构,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中小微企业给予降低贷款利率、提高融资额度、简化贷款审批程序等优惠政策。

    第四,放管结合,阶段性放开采购项目开评标场地限制。为缓解疫情防控期间采购项目积压,避免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政府采购集中交易平台)集中开展开评标活动导致场地“拥堵”,终止应急响应后2个月内,由社会代理机构代理的省本级200万元以下采购项目,采购人或社会代理机构自有场地具备开评标条件的,可在自有场地开展开评标活动,但应按相关文件要求,做好录音录像、现场管理等工作,并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将录音录像资料送省财政厅备案。各市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指导采购代理机构确定开评标场地。

    第五,诚信履职,共同做好采购项目评审工作。自《通知》发布之日起,“96155辽宁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系统”恢复使用,开展开评标活动的地区,应按规定抽取评审专家。

    第六,畅通渠道,及时恢复现场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等工作。终止应急响应后,恢复现场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等工作。因疫情防控期间暂缓办理的投诉项目和其他采购业务,财政部门应及时处理。在疫情防控期间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发送的相关文书,当事人可要求提供纸质文件。

    第七,提高效率,加快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为降低新冠肺炎疫情对政府采购活动影响,加快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进度,《通知》提出,采购人应抓紧推进政府采购项目执行。一是对于2020年部门预算中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务必于930前完成政府采购计划申报工作;二是对于年度执行中追加的政府采购预算,采购人应在预算指标下达后2个月内完成政府采购计划申报工作;三是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各采购人要积极配合供应商履行合同,及时组织验收并支付合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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