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行业一周要闻(5月11日-5月17日)
· 来源: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NO.1
四部门:推动建成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体系
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等四部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要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建成全面覆盖、规则完备、权责明确、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体系,制度权威和效能显著提升,政策措施排除、限制竞争问题得到有效防范和制止。
通知强调,要完善审查范围。凡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有关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均要纳入公平竞争审查范围。同时,要细化审查标准。要进一步充实和细化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内容,将妨碍平等便利退出市场、以奖补方式变相指定交易和实行地方保护、影响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实施歧视性监管等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的情形纳入审查标准要求。
通知明确,要优化审查方式。在严格落实“谁制定、谁审查”原则的基础上,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实行机关内部统一审查,或者由内部业务机构初审后提交特定机构复核。除此之外,还要推行第三方评估。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委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业咨询机构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充分评估政策措施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在完善工作机制方面,通知从定期开展评估清理、建立政策措施抽查机制、健全举报处理和回应机制、加强信息化技术运用四方面进行了不同程度的规定。另外,通知还提到,要强化社会监督,引导市场主体积极举报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为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营造良好环境。
NO.2
内蒙古:启动2020年工程建设领域乱象整治工作
近日,内蒙古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工程建设领域乱象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集中整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建筑市场和招标投标等方面涉黑涉恶突出问题和行业乱象,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健全市场准入等机制,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此次整治工作将围绕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等领域开展。对未与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或签订“阴阳合同”;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超过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未按要求返还投标保证金;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条例规定等行为将严厉打击。
通知明确,整治工作分四个阶段,从2020年5月底到2020年9月。通知要求,内蒙古各盟市住建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制定时间表、路线图,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督促相关单位迅速开展自查自纠。组织开展全面执法检查,掌握底数,不留死角,建档立账,采取切实可行的整治措施逐一、全部销账。到2020年9月,各盟市住建部门要全面总结整治工作,形成专项整治工作报告,内容包括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长效机制建立等。
NO.3
四川:开展工程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治理
5月11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治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在四川全省开展工程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治理工作。
《通知》明确,将集中整治查处,着力解决市场主体违法违规问题。针对招标人规避招标、虚假招标、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投标人弄虚作假、围标串标,中标人转包和违法分包、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与投标文件承诺不一致、人证不相符、未到岗履职且未履行变更手续、未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等问题,对2019年1月1日以来,在建的依法必须招标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通过资料核实和现场核查等方式,开展全面自查和重点核查。同时要求,6月底前,完成自查;9月底前,完成核查;10月底前,完成治理期间收到的案件线索查处。
《通知》指出,强化自查核查。建设单位对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20日期间,在建的依法必须招标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开展全面自查和填写自查项目情况表,并报送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收集、汇总并建立台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项目招标监管权限分级开展重点核查和填写核查项目情况表,并建立台账,核查范围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9月20日期间的在建的依法必须招标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核查比例不低于10%。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属于本部门工作职责的,应当严肃处理,不属于本部门工作职责的,应当依法移交相关行政部门处理;涉嫌违纪犯罪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来源: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
NO.4
江苏:严抓建筑施工安全发生事故立即暂停投标资格
近日,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对违法建设行为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对施工企业除按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外,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停止在本省范围投标资格1年,发生较大事故的停止在本省范围投标资格2年;并按照《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对负有重大责任构成犯罪有关人员提出追究刑事责任的建议;要按照相关规定将违法建设行为主体认定为安全生产领域“黑名单”,并报送至信用监管平台。
《通知》指出,从2020年5月起,对事故责任企业实施联合惩戒措施。今后凡江苏省施工企业发生1起一般事故的,事故所在地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事故情况进行通报,通报中要立即对发生事故的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在事故所在地设区市范围内停止投标资格不少于3个月,并将通报报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今后凡发生1起较大或以上事故的我省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在江苏省范围内停止投标资格,施工企业直至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结束方可解除,监理企业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作出相应处罚后方可解除。外省企业在江苏省发生事故的,按照相关规定从事故通报之日起停止在江苏省投标资格,直至其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回函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后方可解除。
NO.5
贵州:部署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
近日,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召开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动员部署会议,要求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要不折不扣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有关工作,坚决把安全生产各项任务和防范措施落实落细落到位。
按照要求,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成立领导机构、工作专班,制订细化实施方案,抓好专项整治工作落实;突出工作重点,聚焦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安全专项整治、城市安全专项整治,瞄准长期以来反复出现、反复治理的重大风险、重大隐患,全面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认真梳理和彻底根治行业领域安全责任不落实、隐患排查不到位、执法检查宽松软等一批老大难问题;加大工作保障力度,确保安全投入只能增加不能减少,加快建设贵州省房屋市政工程智慧工地数字监管服务平台,在国家、省统一部署下会同有关部门建设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城市地下基础设施信息及监测预警管理平台等信息化系统。
同时,要强化督导考核,确保完成各项任务。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结合年度执法检查,加大对各地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巡查和指导力度,对整治工作不作为的,将函告当地政府。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总要求和“三个必须”的总原则,加强对企业、项目的督导检查。
NO.6
西安: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完善招标投标相关制度
近日,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从六个方面对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进行了规定。其中,在改革招标投标监管方式方面明确,一是实施招标投标差异化监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应当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招标;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资金,施工总承包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招标条件备案、资格预审文件备案、招标文件备案和招标投标书面报告全部简化为告知性承诺制备案;社会投资工程,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进行招标发包或直接发包,并对选择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货物供应等单位承担相应责任。二是简化优化招标投标程序。依法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在满足项目立项招标必备条件下,建设单位可依据审核通过的规划初步方案或审核意见等材料办理项目施工发包手续。采用资格预审方式完成资格审查的,在保证招标投标工作质量前提下,招标人与投标人可协商确定与工程规模相匹配的投标文件编制时间,但不得少于15日。三是全面推行电子招标投标。积极完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全面实施电子招标投标监管,逐步实现招标投标流程和监管全网络化运行。
《通知》明确完善招标投标相关制度,一是推进和完善工程投标担保制度。投标保证金可以以银行业金融机构、工程担保公司出具保函或保险机构出具工程保证保险保单等形式提交,加快推行采用保函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探索推行电子保函,招标人不得限制投标保证金提交的形式。二是加大招标投标信息公开力度。重点加大中标候选人信息公示力度,项目评标结果确定后,应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中标公示。三是强化招标投标信用管理。加快实现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市智慧平台数据的互联互通互用,持续推进企业信用人员评价结果在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应用。四是建立标后评价制度。对已完成招标投标活动的部分重点项目、评标过程中有重大争议的项目以及社会影响力重大的项目进行标后评价。五是加强标后监管。中标后,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不得擅自更换,确因法律法规允许的更换事由,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并及时进行网上变更,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