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标人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4、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5、提供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或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中须具备与本次磋商相关的经营范围(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6、肉类产品提供相关检疫检验等合格证明;(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7、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 7.1联合体家数不超过2家,且牵头人为蔬菜、水果、米、面、油供应商。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联合体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联合体其他成员的权利义务; (2)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 (3)联合体组成后不得再发生变化; (4)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 2家; (5)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6)除联合体牵头人外,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中标与项目实施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7)供应商中标后,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联合体的成员结构、相互关系及出资比例均不得变动。 7.2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投标 8、供应商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所提供食品质量符合国家食品质量安全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