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规范政采行政处罚裁量权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发布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政府采购类)(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以有效规范自治区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更好地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相关意见可在8月30日前通过纸质或电子邮件反馈。
据了解,《征求意见稿》涵盖52项违法行为的具体标准,涉及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和评审专家。每项违法行为都按照违法程度分为较轻、一般和严重三种处罚幅度,并附有详细的适用条件、具体标准、处罚权限等。
针对采购人、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征求意见稿》明确了警告、对应罚款金额以及禁止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年限的具体处罚标准。比如,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若违法程度较轻,则对其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在1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若违法程度一般,则对其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在1至2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若违法程度严重,拒不改正或者屡查屡犯,则对其警告并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在2至3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对于供应商的违法行为,《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对应罚款金额、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年限以及没收违法所得的具体处罚标准。比如,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若违法程度较轻,则处以采购金额5‰以上7‰以下的罚款,1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若违法程度一般,则处以采购金额7‰以上9‰以下的罚款,1至2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若违法程度严重,则处以采购金额9‰以上10‰以下的罚款,2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没收违法所得。
对于评审专家的违法行为,《征求意见稿》列明了对应罚款金额以及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具体处罚标准。比如,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若违法程度较轻,则对于未按规定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以下简称第一种情况),对其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对于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以下简称第二种情况),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若违法程度一般,对于第一种情况,对其警告并处8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对于第二种情况,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并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若违法程度严重,对于第一种情况,对其警告并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于第二种情况,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见习记者彭勇琪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