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出新规促透明度和效率提升
本报讯 记者乐佳超报道 近日,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相关事项的通知》,并对完善政府采购合同变更信息公开,推进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实施,提升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效率和资金支付效率,优化政府采购融资担保金融服务等方面作出进一步规定,以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北京市财政局提出,依法确需变更政府采购合同内容的,采购人应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并自合同变更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政府采购模块”进行合同变更备案及公告;依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采购人需签订追加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补充合同的,应在追加政府采购预算、编制采购计划后,才可进行立项及合同变更备案、公告。自4月15日起,全市政府采购项目(除涉密项目外)应全部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鼓励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断完善电子化评标场所建设。采购人、代理机构应积极推进政府采购项目全流程电子化实施,逐步提升全流程电子化覆盖比率。优化电子卖场和电子交易平台供应商注册机制,支持供应商动态提交注册申请、入驻供应商名录查询。
为提升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效率和资金支付效率,北京市财政局要求,采购人应严格按照要求,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采购合同,鼓励采购人在线签订电子合同,完善电子签章管理、合同审核等配套内控机制,进一步缩短合同签订期限。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资金,采购人应在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供应商账户,鼓励采购人进一步缩短资金支付周期,自收到发票后1日内完成资金支付。
北京市财政局还规定,采购人应积极配合供应商获得政府采购合同融资贷款,无特殊原因,应在收到供应商因融资需要发起的变更收款账户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确认通过。开通电子保函在线办理功能,支持供应商在线申请或提交投标履约保函,采购人、代理机构不得拒收。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的培训指导,做好贯彻落实,强化监督检查。依托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开展对采购信息公开、合同签订、资金支付、账户变更确认等政策落实情况的动态监控和巡检,将政策落实情况纳入部门和代理机构的考核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