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近日印发《关于建立政府采购纠纷调解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在处理各项政府采购纠纷时,探索建立先调解、后裁决、调解与裁决并行的模式,有效化解政府采购纠纷。
《通知》规定,调解范围包括:当事人对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不清楚、理解存在偏差,对政府采购程序不了解;当事人对采购人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存在异议,但事实依据不充分;财政部门已经受理的投诉、检举、情况反映等案件,但事实清楚、双方争议不大;案件受理后发现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相关当事人已就争议事项进行修改,即争议事项客观上已不存在;当事人各方有明确的调解意向以及其他可以进行调解的情形。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强制性规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纠纷案件不适合进行调解。
关于调解机构及人员,《通知》明确,各级财政部门牵头成立政府采购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调解委员会办公室可以安排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组成相对固定的调解小组开展调解工作,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也可以委托聘请人民调解员、第三方专业机构或当事人均认可的其他人员参与调解工作,协助参与化解矛盾纠纷。调解小组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对于调解方式,《通知》提出,对适用调解机制的政府采购纠纷,调解小组可以组织召开协商会,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通过沟通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调解小组也可以分别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协商,对当事人的合理诉求,要督促有过错的当事人立行立改。对当事人不合理的要求,要加强解释沟通,并向当事人释明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化解当事人疑虑,争取达成调解意愿。
在调解程序方面,《通知》要求,对于未正式受理的政府采购纠纷,调解委员会办公室要对政府采购纠纷进行分析研判,符合调解范围的政府采购纠纷在征求当事人同意调解后,在2个工作日内组织调解,调解成功的,不再受理投诉案件。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调解不成的,按《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相关规定审查受理。对于已受理的政府采购投诉案件,调解委员会办公室经过分析研判认为可以通过调解工作化解矛盾纠纷的,在征求当事人同意调解后组织开展调解工作。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调解不成的,按《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相关规定处理。调解成功后,投诉人书面撤回投诉书,财政部门不再受理或终止投诉处理。对于需要当事人履行相应义务的事项,视情况签署政府采购调解协议,由当事人各执1份,调解委员会办公室留存1份。
《通知》还强调,政府采购纠纷调解可以贯穿整个政府采购活动及争议处理全过程。通过召开协商会等方式进行的调解,调解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于调解前1个工作日将调解的时间、地点和相关事项告知当事人。调解期限计入纠纷处理期限,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不愿意继续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缺席、中途退出或者故意拖延调解的等情形之一的,调解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终止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