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为非招标政采工程“设准绳”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印发《关于规范各级预算单位非招标政府采购工程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进一步规范非招标政府采购工程,提高政府采购工程的效率,促进政府采购工程公开、公平、公正。
对于采购需求,《通知》重点从施工图设计、工程清单量化两个方面予以明确。其中提出,采购人在非招标政府采购工程需求编制前,原则上应按照工程的规模、功能、标准,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属于建设工程的,还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在采购公告发布后,施工设计图不得随意变更,在履约时不得变更施工设计图,变相增加或减少工程量。采购人应以施工图设计为依据,做好采购需求管理。工程量清单应列出需要完成的工程项目及相应工程实体数量,并做到计价规范、技术标准明确。
在资质条件设置方面,《通知》明确,对于项目经理,为确保工程质量,可以将注册建造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等作为资格条件或者评审因素,但不得设置高于或与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条件,也不得通过项目经理资格条件设置指向特定供应商。对于项目经理以外人员,不得将《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准入类职业资格事项以外的人员职业资格作为资格条件,可以根据项目需求特点将部分专业人员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作为评审因素。
针对釆购评审活动,《通知》要求严格规范评审范围,不得将不符合项目需求特点或超出供应商施工责任范围的事项纳入评审范围。采购人可根据自身需求,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统一组织已获取响应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现场踏勘,并现场答疑。采购人应向供应商公平提供现场踏勘的机会,不得以未参加现场踏勘为由拒绝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现场踏勘及组织情况应形成书面材料,并纳入采购档案备查。
此外,《通知》还强调,要严格合同履行和履约验收。严禁非法转包、分包和擅自变更设计施工方案、增加工程价款、延长施工期限。供应商不得转包政府采购合同;响应文件中未载明分包的,不得分包;响应文件中载明分包中小企业的,应按响应文件分包。采购人和供应商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采购人确有特殊原因需增加工程量的,添购金额累计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且添购部分应签订补充合同并公开。在工程完工后,采购人应严格按规定组织验收,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验收所产生的费用由采购人承担,不得转嫁给施工单位。对施工和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施工单位应根据合同要求进行整改。在合同履约过程中产生纠纷的,及时按合同约定方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