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装备竞争性采购规定》公布
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近日公布《军队装备竞争性采购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军队装备竞争性采购的基本程序、方式和策略等作出规定。
《规定》提出,有2家以上潜在供应商、采用竞争性采购方式可满足采购任务要求的项目,应开展竞争性采购,不得限制和规避竞争,不得妨碍公平竞争。有科研阶段已充分竞争或已作出提前投产决策,只有唯一供应商的装备订购项目;具有重大自主创新属性且属于国内首创等5种情形之一的,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军委装备发展部将定期发布装备竞争性采购负面清单。属于规定情形但未列入负面清单的项目,报批后方可实行单一来源采购。装备竞争性采购项目优先实行公开竞争。公开竞争应以发布采购公告的形式邀请不特定供应商参加。符合绝密级项目等不宜公开信息等情形之一的可实行有限竞争,邀请特定供应商参加。装备竞争性采购可采用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指南遴选等方式。作战使用要求、战术技术指标、服务要求明确,无需与供应商协商谈判,采购金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满足采购任务时限要求的项目应采用招标方式,但潜在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采用招标方式。
《规定》明确,军队装备采购单位不得允许有被宣告破产;尚欠缴应纳税款或社会保险费;参加装备竞争性采购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存在重大违法记录;被依法限制或禁止参加军队装备采购活动;有证据证明供应商在参加装备竞争性采购前3年内,发生过装备采购合同违约行为,对拟采购项目合同履约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等情形之一的供应商参加装备竞争性采购。
《规定》要求,军队装备采购单位需要供应商提交保证金的,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以非现金形式提交,单个供应商提交的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装备采购项目预算的2%,1亿元以上的项目不得超过200万元,联合体按单个供应商提交保证金。军队装备采购单位应在合同订立后5日内退还供应商保证金和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发生质疑投诉时,保证金可以用于垫付、支付质疑投诉处理费用。
《规定》提出,装备竞争性采购实行竞争失利补偿制度,鼓励和扶持竞争失利方继续参与后续竞争,维护稳定竞争格局。装备竞争性采购失利补偿主要采取项目补偿、分包补偿、经费补偿方式。军队装备采购单位通常选择1种补偿方式,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在补偿数量和金额不超过1种方式最高值的范围内,选择多种补偿方式。有限竞争失利的供应商自愿自筹经费跟研的,军队装备采购单位可与其签订跟研协议并允许其具备条件后参与后续竞争。(记者乐佳超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