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规范代理机构执业统计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以下简称宁夏财政厅)近日针对在当地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代理机构执业统计作出规定,要求对其在全国范围内的执业数据信息进行归口统计,并针对统计范围、数据口径、报送途径提出了具体要求。
宁夏财政厅明确,代理机构代理企业(国企、民企等)、军队(部队)、社会组织等采购项目,以及代理的自治区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均不纳入统计范围。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代理机构,所代理的中央预算单位及区外预算单位按照中央及相关省(区、市)适用的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数据应纳入统计范围。
在数据口径方面,宁夏财政厅要求,代理机构应备案代理的中央预算单位及区外预算单位的单位名称、单位级次(中央、省级、市级、县级)、项目名称、预算金额、中标(成交)金额等,年度内备案信息以中标(成交)结果产生时间为依据。
在报送途径方面,宁夏财政厅明确,代理机构应当在代理中央及区外预算单位采购项目产生中标(成交)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宁夏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公告发布”—“代理外地项目备案”模块填报。
此外,宁夏财政厅强调,代理机构有代理中央预算单位及区外预算单位采购项目但未填报执业数据信息或填报信息不实的,应纳入各级财政部门重点监管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