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全面提升政采透明度和效率
近日,山东省青岛市财政局印发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压缩相关环节时限,提高全流程电子化水平,推动政府采购更加公开透明、便捷高效、公平有序。
坚持信息公开透明,推动政府采购“阳光化”。青岛市财政局规范采购意向公开,督促采购人公开采购意向时,既要做到时间不延误,公开时间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又要做到内容不缺项,为供应商提前获取信息提供便利。完善采购结果公开,采购人完成采购活动后,应当及时公布采购结果。发布中标(成交)通知书时,应当向未中标(成交)供应商告知评审得分及未中标(成交)原因并公开,使用招标采购方式的,还应当公开相关投标供应商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原因。推进合同信息公开,进一步明确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应于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青岛市政府采购网公开。依法确需变更合同内容的,自变更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布变更公告。做好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执行情况公开,按规定公开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中标(成交)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主管预算单位应当按要求于每年1月底前及时公开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
坚持服务提速增效,推动政府采购“高效化”。青岛市财政局督促采购人缩短合同签订期限,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订合同,因不可抗力原因迟延签订的,应当自不可抗力事由消除之日起7日内完成签订。鼓励采购人通过签订电子合同,不断提高合同签订效率。通过支付一定比例的预付款缓解供应商资金压力。对于有预付安排的合同,鼓励采购人提高预付款比例,其中货物类项目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服务类项目原则上不低于10%。供应商能够提供预付保函、电子保函等证明履约能力的,采购人应当进一步提高预付款比例,货物类项目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40%,服务类项目原则上不低于20%。提高资金支付效率,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原则上应当自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资金。鼓励采购人完善内部流程,自收到发票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支付事宜。鼓励供应商以政府采购合同为基础申请信用融资,督促采购人积极支持、密切配合供应商申请融资。鼓励金融机构开发优质金融产品,持续优化完善政府采购融资业务办理,推动金融机构逐步实现供应商在线办理业务,为供应商提供快捷高效的融资服务。进一步完善信息化平台功能,提升政府采购项目全流程电子化覆盖率,支持在线完成各环节业务,并逐步完善履约验收、信用评价、用户反馈等功能,实现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交易。
坚持竞争公平有序,推动政府采购“规范化”。青岛市财政局督促指导政府采购各方主体认真落实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相关政策,有效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常态化排查清理政府采购领域排斥和限制公平竞争行为,坚持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着力破除所有制歧视、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清理违规设置的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等,推动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