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推出13项举措提升政采效率
近日,云南省财政厅围绕科学统筹采购工作、合理组织采购活动、提高管理服务效率、加快“互联网+政府采购”行动等四个方面推出13项举措,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效率。
13项举措具体包括:依法确定采购范围,提前做好项目准备,统筹实施采购项目,灵活选用采购方式,鼓励开展联合采购,加快合同签订和支付,优化采购预算管理,简化采购项目流程,限时办结审批事项,探索投诉调解机制,强化政府采购服务,全面推进全流程电子交易,调整电子卖场范围和额度。
其中,在采购工作统筹方面,云南省财政厅明确,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采购人无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向财政部门报备采购实施计划。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以及涉密采购项目,除审批事项外,采购人无需向财政部门报备采购实施计划。对于同类项目或者相同采购品目、类别的项目,宜汇总后按整体项目开展采购活动,可划分不同标段采购。纳入年初部门预算的项目,宜在上半年即开展采购活动(发布采购公告),并根据资金落实情况在合同中合理约定履约支付时间。
在采购活动组织方面,云南省财政厅提出,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高校、科研院所采购科研急需或者独家代理、生产的科研仪器设备耗材,可根据法定适用情形和采购项目特点灵活选择适宜的采购方式,不宜“一刀切”地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但不得拆分项目规避公开招标。鼓励采购人通过完善内部流程进一步缩短合同签订期限。采购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延迟签订合同的,应当自不可抗力事由消除之日起7日内完成合同签订事宜。政府采购合同中要约定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明确逾期支付资金的违约责任,鼓励采购人将合同预付款比例提高到30%以上。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0日内支付资金。
在管理和服务方面,云南省财政厅强调,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项目,以及拟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采购人应当在单一来源公示且无异议、进口产品论证后的60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完整规范、申请理由符合规定的,财政部门一般在收件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采购人应当在财政部门审批核准后60日内开展采购活动。各级财政部门在处理政府采购投诉时,可以通过组织沟通协商、提供法律意见等非强制方式,促使投诉人、被投诉人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撤诉和解,便捷、高效地化解政府采购矛盾纠纷。
此外,在电子化方面,云南省财政厅要求,原则上各州(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在2023年内部署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并与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省级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互联互通。2024年,全省政府采购项目,除涉密采购和紧急采购等特殊情形外,全部实现全流程电子化交易,逐步推动政府采购远程异地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