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出台框架协议采购方式实施细则
黑龙江省财政厅近日出台《黑龙江省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对框架协议采购的采购方案审核、备案管理等内容做出细化规定。
《实施细则》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公平公正、促进竞争、讲求绩效的原则,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框架协议采购方案的审核。重点包括:实施范围审核要认真落实“适用于小额零星采购”以及“以封闭式框架协议为主”的基本原则,严格把控框架协议采购实施范围。其中,小额零星采购严格限定在采购人需要多频次采购,且单笔采购金额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范围内。严禁出现对政府限价服务、专用设备、公共服务等采购的一些特殊规定在适用范围上的扩大。竞争机制审核要严格执行“需求明确、竞争价格”的评审要求,把握对各品目分级、分类、分包的合理性,防止因品目拆分过细导致的竞争不充分等问题。对专用设备采购,要严格控制质量优先法的适用,加强对需求标准、最高限制单价以及竞争淘汰率的匹配性审核。其他重要问题审核包括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防止政府采购“专供”、高价专用耗材捆绑问题的措施等。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主管预算单位框架协议采购方案的备案管理,发现备案中存在擅自扩大适用范围、需求标准不合理不明确、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缺乏供应商申请办法、公共服务标准及最高限制单价不符合相关规定等问题的,可以要求相关单位改正后实施,也可通过监督检查或者投诉处理进行监管。
《实施细则》规定,货物项目框架协议的入围供应商应当为入围产品生产厂家或者生产厂家唯一授权供应商。入围供应商可以委托一家或者多家代理商,按照框架协议约定接受采购人合同授予,并履行采购合同。入围供应商应当在框架协议中提供委托协议和委托的代理商名单。征集人不得未经入围供应商同意,擅自增减变动代理商。在货物采购中,代理商根据与入围供应商签订的委托协议开展活动,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入围供应商承担。在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入围供应商可以根据征集文件的规定调整代理商名单,征集人应当提供便利。对于代理商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征集人应当依法追究入围供应商责任,并按框架协议约定解除代理商在该框架协议中接受合同授予的资格。
《实施细则》提出,框架协议采购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应当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价格扣除优惠政策。对实施强制采购或者执行强制性绿色采购标准的品目,应当将符合绿色采购政策作为实质性要求,对实施优先采购或者执行推荐性绿色采购标准的品目,应当在评审时给予相关供应商评审优惠。对检测、实验、医疗等专用仪器设备,确有采购进口产品需求的,在采购方案中可以就相应的进口产品设置采购包,但第二阶段采购人在采购入围进口产品前,需按规定履行相关核准程序。
《实施细则》还明确,对未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的县(市、区),财政部门可采取跨级次、跨地区统筹联合征集方式,委托省内其他集中采购机构征集和订立框架协议,共享征集结果。被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为牵头征集人,负责第一阶段框架协议入围供应商及代理商管理、产品升级迭代、补充征集等工作。第二阶段框架协议的执行程序由采购人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管,并由采购人发布本单位第二阶段框架协议单笔成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