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发布新一期集采目录和限额标准
近日,甘肃省财政厅发布《甘肃省2023-202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简称《目录》),涉及30个细化品目,并针对框架协议采购和集采机构竞争提出新要求。
《目录》明确,货物类品目包括信息化设备、办公设备、车辆、机械设备、电气设备、家具、办公用品、信息数据类无形资产八大类,服务类品目具体包括网络接入服务、机动车保险服务、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车辆加油服务、会议服务、印刷服务、保安服务和物业管理服务。
《目录》规定,省级、市级单位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50万元,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100万元。县级单位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30万元,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60万元。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工程招投标有关规定执行。
针对框架协议采购,《目录》指出,在框架协议采购实施后,有关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的规定不再执行,各级财政部门要对涉及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的制度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在框架协议采购施行前订立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协议,可以继续执行至期限届满。在车辆采购时,一次性采购同一车型5辆以下的进行框架协议采购,采购5辆以上的进行集中采购。
此外,《目录》还强调,要积极开展集中采购机构良性竞争,打破集中采购机构业务范围主要按行政隶属关系划分的格局,采购人可根据便利化原则,跨地域、跨层级,自主选择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政府采购项目。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接受采购人的委托,按法定程序组织开展政府采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