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明确48项政府采购禁止行为
黑龙江省财政厅近日公布《黑龙江省政府采购文件编制及评审活动禁止行为清单(试行)》,其中明确了48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要求的行为。
这48项禁止行为包括:评审因素未量化,且未与评审因素指标相对应;将服务满意度、市场认可度、占有率及优、良、中、差等未量化模糊表述作为评审因素;将“优于”采购文件技术、服务要求作为加分项,但未量化具体加分标准;货物和服务招标(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项目,在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不能诚信履约时,未要求投标人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未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以证明投标人报价合理性;在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情况下,评标委员会未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