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 (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提出,集中采购机构负责支付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项目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采购人负责支付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项目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采购人不得要求社会代理机构、中标(成交)供应商为其支付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包括但不限于采购人代表、采购人监督人员等。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以评审实际时长作为计算和支付依据。评审时长计算从评审实际发生时间起,到签署评审报告止。评审专家在评审期间内的用餐和休息时间,不计入评审时间。另外,评审专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报销标准和伙食费补助标准凭据报销。评审专家在评审期间发生的食宿费,由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承担。(吴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