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推进代理机构、供应商评价
四川省财政厅日前出台指导意见推进代理机构、供应商评价工作,评价结果将向社会发布,与采购人选择代理机构、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挂钩。
四川省财政厅明确,要通过建立综合性的指标体系,采取量化、比较的方法,公正客观地评价在四川省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中介机构,以及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一定时期内的行为表现。评价形式分为日常评价与专项评价。日常评价主要依托四川省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开展,根据代理机构、供应商的日常工作数据,以及财政部门、采购人、评审专家的信息反馈自动生成评价结果。专项评价是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对代理机构、供应商的政府采购行为实施重点监督抽查。
针对评价内容,四川省财政厅规定,代理机构评价内容主要包括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设施、设备等场所条件,内控制度建立执行情况,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情况,政府采购制度规定贯彻落实情况,预算资金节约情况,采购效率,满意度评价,投诉举报,处理处罚等。供应商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合同签订、履约情况、满意度评价、投诉举报、处理处罚等。日常评价涉及的指标体系由四川省财政厅统一制定。专项评价由各级财政部门自行组织,可根据工作需要设定相关指标体系。
在评价结果运用上,四川省财政厅提出,将向社会发布评价结果。引导政府采购相关主体查询使用评价结果。鼓励采购人将代理机构评价结果作为选择代理机构的参考依据;鼓励采购人、评审专家将供应商评价结果作为邀请、推荐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参考依据。
四川省财政厅还要求,财政部门应当将评价工作作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对结果良好的代理机构、供应商优化检查频次,对结果较差的予以重点关注,及时查处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川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