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徐颖)9月16日,记者从省财政厅获悉:该厅日前印发《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投诉调解工作的通知》。这是我省贯彻落实中央《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的重要举措,也是我省在全国率先建立政府采购投诉调解工作机制。
《通知》明确,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在处理政府采购投诉中要推行先调解后裁决、调解与裁决并行的工作机制。属于以下情形的投诉可纳入调解范围:投诉人对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不清楚、理解存在偏差,对政府采购程序不了解的;投诉人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存在异议,但事实依据不充分的;财政部门已经受理的投诉案件,但事实清楚、双方争议不大的。
《通知》要求,在调解程序、调解实体、签署调解协议等方面,财政部门必须坚持各方当事人自愿原则。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处理。财政部门在调解工作中,要坚守客观中立立场,不能以调解代替行政裁决,不能影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通知》明确提出了“合法合规、诚实信用、高效便捷、注重效果”的调解工作基本原则,并对调解人员、调解方式、调解程序、调解时效等作出了规范。
据了解,在当前政府采购监管重心转向事中事后的情况下,适时在政府采购投诉案件处理中引入调解机制,对于推进政府采购领域“放管服”改革,完善现行政府采购供应商权利救济制度和营造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