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查处相关责任主体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行为、违反市场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的行为,以及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违纪违法行为
本报讯 记者吴敏报道 四川省将从9月6日开始至12月20日分两个阶段开展政府采购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本次专项治理活动坚持查处和预防相结合,注重上下联动、横向互动,以高压态势做到“处罚一个、警示一批、教育一片”,筑牢政府采购各方主体的思想道德和党纪国法两道防线,预防和减少违纪违法问题发生。
据了解,四川省财政厅、中共四川省纪委机关、四川省监察委员会、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审计厅、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出台《关于开展政府采购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通过财政、纪检监察、公安、审计、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动执法协作,进一步形成政府采购监管合力,有效解决政府采购领域突出问题。
本次专项治理范围主要针对2017年以来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必要时向相关年度延伸,重点查处四大类违纪违法行为:
一是查处相关责任主体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行为。包括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非法干预评审活动的行为;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及相关人员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串通行为;采购人、供应商“先上车后补票”或者未按照采购文件签订、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行为;供应商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行为;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行为。
二是查处相关责任主体违反市场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包括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进行商业贿赂的行为;供应商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供应商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供应商违反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供应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设置不合理、不平等的准入条件或加分事项等,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将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强行介入、干预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
三是查处相关责任主体构成刑事犯罪的行为。包括查处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构成串通投标罪的行为。
四是查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违纪违法行为。查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滥用职权、谋取私利,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违规干预和插手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
本次专项治理从9月6日开始至12月20日结束,分为集中整治阶段和成果总结阶段。在成果总结阶段,市州财政部门形成总结报告发送省财政厅,再由省财政厅负责汇总全省专项治理工作情况,报省政府并抄送省纪委监委。
未来四川省对政府采购专项治理工作将建立长效机制。《通知》指出,各地要针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着重围绕问题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认真梳理风险点,进一步明确工作流程,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具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认真研判,查找漏洞,建章立制,建立政府采购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