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陕西省财政厅近日印发《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投诉调解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在处理政府采购投诉案件中,推行先调解后裁决、调解与裁决并行的工作机制。这是陕西贯彻落实中央《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的重要举措,也是向探索建立非强制方式政府采购纠纷化解模式迈出的坚实一步。
根据《通知》,该省建立的政府采购投诉调解工作机制一方面严格遵循自愿原则,要求在调解程序、调解实体、签署调解协议等各方面,必须坚持各方当事人自愿原则。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处理。财政部门在调解工作中,要坚守客观中立立场,不偏袒、包庇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能以调解代替行政裁决,不能影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另一方面,精准界定调解范围,明确属于投诉人对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不清楚、理解存在偏差,对政府采购程序不了解的;投诉人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存在异议,但事实依据不充分的;财政部门已经受理的投诉案件,但事实清楚、双方争议不大等情形的投诉案件纳入调解范围。此外,该省还明确了调解工作规程。提出“合法合规、诚实信用、高效便捷、注重效果”的调解工作基本原则,并对调解人员、调解方式、调解程序、调解时效、调解终止情形等各方面作出规范,并针对行政调解政策性、专业性强的特点,要求财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选优配强力量,安排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组成相对固定的调解小组,必要时可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
据陕西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介绍,行政调解作为化解民事纠纷的重要方式,其特点是非强制、效率高、成本低、适用面广、程序简便,具有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制度所无法替代的独特作用。在政府采购投诉案件处理中引入行政调解机制,既是贯彻落实中央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还是维护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通知》印发以来,陕西省财政部门通过依法依规开展行政调解,省级层面已成功化解政府采购投诉3起,市级层面也成功化解政府采购投诉2起。实践表明,通过充分有效运用行政调解方式,既保障了供应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及时有效化解纠纷、提高政府采购效率,营造良好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
据了解,为更好推动政府采购投诉调解工作落地落实,陕西省财政部门将充分发挥投诉调解“分流阀”作用,凡符合调解范围的投诉案件,坚持“调解为主”的原则,避免“一裁了之”,既有效化解当事人疑虑,又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同时,加强投诉调解专业化建设,邀请院校专家、法院调解工作人员等进行调解专业知识、调解技巧等方面的专题培训。此外,还要提高投诉调解知晓度,采用媒体推介、成功案例分享会等多种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做到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应知尽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