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江西省财政厅近日发文明确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管理,强调投标(响应)保证金不得超过预算的2%;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10%。
江西省财政厅提出,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规范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收取和退还程序。采购文件要求投标(响应)供应商提交投标(响应)保证金的,投标(响应)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保证金;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明确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政府采购合同履约结束,经验收合格后,依据合同相关条款退还履约保证金。逾期退还投标(响应)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响应)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超期资金占用费;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应按合同约定对中标(成交)供应商受到损失予以补偿。
江西省财政厅要求,积极推广以电子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保证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非现金形式缴纳保证金,不得拒绝供应商以任何非现金形式提交的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收取不搞“一刀切”,采购人、代理机构要综合考虑项目情况、供应商资信状况、市场供需关系等选择是否收取。鼓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情况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并在采购文件中予以明确。采购人不得以供应商事先提交履约保证金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