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杨文君报道 近日,新疆财政厅发文明确了政府采购工程范围及适用法律。
根据新疆财政厅印发的《关于规范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三类工程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一是工程招标限额标准以上,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项目。二是列入集采目录内的工程。三是政府采购工程限额标准以上、工程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
此外,《通知》指出,上述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政府采购此类项目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方式进行采购。依法通过竞争性谈判或者竞争性磋商等方式确定供应商的政府采购建设工程项目,符合建筑法规定的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条件的,应当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应当以未进入有形市场进行招标为由拒绝颁发施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