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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1年06月09日    

    划重点!上海重申纪律规范政采行为

    本报讯 记者张明柳报道 近日,上海市财政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加强评审活动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采购各方主体划出重点,重申采购“纪律”。

    记者了解到,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上海市有较为完善的配套制度保障,先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关于进一步优化完善市级政府采购审批(核)工作的通知》《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等多项规章制度。“近期我们在处理针对评审专家的举报案件及开展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仍存在部分代理机构未履职尽责,评审活动现场管理松懈的现象。甚至有个别评审专家有悖职业道德,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形象的活动。”上海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杜云峰告诉记者,这说明部分代理机构的专业性还有待提升,其内控管理仍有不足。

    为解决上述问题,上海市财政局针对出现频次较高的问题,进行纪律重申,并从规章制度中找出对应合规做法,为采购各方主体划出重点。值得关注的是,这些内容将是今年上海市财政局组织开展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和社会代理机构监督评价的重点。上海市财政局将会同各区财政局加强监督检查,一旦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严肃处理,必要时请公安部门介入协查,涉嫌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通知》强调,要严格按规定实施电子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没有采购编号为由,擅自采用“线下”方式实施采购。使用财政性资金开展的政府采购项目,因故没有采购编号的,采购人应当依照规定向预算主管部门申请取得采购编号,并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实施电子采购。因特殊原因无法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实施电子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依照规定程序,报请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退出电子采购。采用“线下”方式开展的政府采购项目,发布采购公告、抽取评审专家等工作仍应当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完成。

    在评审专家管理方面,《通知》强调要严格按规定抽取评审专家,不得自行确定评审专家,更不得委托他人邀请评审专家。评审专家应当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如实填报工作单位、需要回避的信息等,相关信息发生变动后应及时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变更。评审专家接受上海政府采购网评审邀请后,应当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评审时间、地点和待评审项目信息,不得委托他人代为评审,因故无法参加评审须提前请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核验专家身份,对评审现场的录音录像应当包含该环节。评审专家应当在评审前自行前往上海政府采购网打印评审专家电子证书。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用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向评审专家本人账户支付评审费,并做好签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做好评审现场管理,包括收存保管评审人员的手机等所有通讯工具、宣读评审纪律、告知回避要求和评审工作程序、组织评审人员签署承诺书等。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纪律,主动接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依法开展的评审现场管理,依法独立评审,出具和签署评审意见,并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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