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市财政局印发通知,明确从透明度、便利度、交易成本和企业权益保护度四个方面强化制度建设。其中,对中小企业的首付款不低于50%和监管部门不得强制要求政府采购活动进入特定物理场所开展成最大“亮点”
本报讯 记者杨文君报道 近日,北京市财政局发文明确进一步优化全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有关事项,主要从透明度、便利度、交易成本和企业权益保护度四个方面作出要求,并提出要强化制度建设。
这份《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进一步提升全市政府采购透明度。采购人、代理机构应严格按信息公告要求,在法定媒体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并由北京市政府采购网依据相关规定及时推送至中国政府采购网、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等网站。全市各级公共资源交易、政府采购等监督管理部门原则上不得再强制要求采购人、代理机构在其他媒体重复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在提升各方当事人参与采购活动便利度方面,《通知》要求,加快推进政府采购电子化。一方面,集中采购目录内实行协议采购的项目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小额零星采购项目,市区两级预算单位应逐步通过“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实施采购,电子卖场商品无法满足采购需求的除外。另一方面,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分散采购项目,市区两级预算单位应逐步通过“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开展采购活动。《通知》还强调,政府采购活动依法可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符合标准要求的物理场所组织开展,相关场所应接入全市规则统一的政府采购信息系统,并依法对开标及评审活动全程录音录像。凡符合场所及信息系统共享标准要求的,全市各级公共资源交易、政府采购等监督管理部门原则上不得强制要求政府采购交易活动进入特定物理场所组织开展。
在降低供应商交易成本方面,《通知》明确,对于集中采购,增加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入围采购次数,具备条件的项目可实行不定期备案制,小额零星采购实行“承诺+信用”准入制,协议定点入围采购结果全市共享,对供应商加强履约和信用管理。同时,提高政府采购首付款支付比例,加快资金支付进度。首付款支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对中小企业的首付款支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50%。资金支付期限为自收到发票后的15日内。
在巩固企业权益保护度方面,《通知》提出,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书面告知其未通过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书面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对供应商未实质性响应的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的,谈判小组、磋商小组、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应告知供应商原因。加强政府采购领域政务诚信机制建设。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领域)建立政务诚信制度,市区两级预算单位应依法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及时签订采购合同,自觉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及时组织履约验收。在采购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违约责任条款,如有延期返还履约保证金、延期支付合同款项,或因预算单位原因导致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依照合同约定对供应商的损失予以赔偿或补偿。完善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信用评价管理体系,细化信用评价指标和标准,加强信用评价结果运用,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进信用记录的跨领域互通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