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出台负面清单为采购行为划“红线”
该省明确划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的46项禁止行为及其对应的174项具体内容,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本报讯 记者牛向洁 通讯员郭鑫报道 吉林省财政厅近日印发《吉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2021年版)》(以下简称《负面清单》),明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的46项禁止行为及其对应的174项具体内容,为政府采购参加人进行采购活动划出“红线”。
据了解,《负面清单》包括适用主体、禁止行为及具体内容、对应的相关法律法规依据,适用主体分为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
针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负面清单》明确了涵盖设置资格条件、制定采购需求和文件、设置评审因素和分值、开评定标、质疑处理、合同签订及履约、信息公开等方面的34项禁止行为及130项具体内容。其中,适用于采购人的5项禁止行为包括擅自提高采购标准、未公开采购意向、未及时备案及公开政府采购合同、未按规定履行合同和组织验收、未及时支付资金。
对于评审专家,《负面清单》规定了入库环节禁止行为、评审前禁止行为、评审过程中禁止行为、评审结束后禁止行为和其他禁止行为共5项禁止行为及其15项具体内容,包括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违反评审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行为;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
《负面清单》还对供应商提出7项禁止行为及29项具体内容,分别是存在关联关系、不公平竞争、恶意串通、其他视为串通情形、未按规定签订合同、未按规定履行合同、在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中提供虚假材料等;具体内容包括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等。
吉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出台《负面清单》,从前端规范政府采购参加人行为,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旨在进一步优化吉林省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助力吉林省打造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