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东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提出了进一步破除各种不合理门槛和限制、进一步提升信息获取便利度、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及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监管等16条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提出,要进一步破除各种不合理门槛和限制。一是进一步降低参与门槛。建立全省统一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实行“信用+承诺”入驻制。电子卖场不得向供应商收取任何形式的使用费、入场费、交易服务费等费用。简化代理机构名录登记材料要求;二是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明确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禁止事项,严禁采购各方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采购人公开采购文件前,应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查;三是清理纠正妨碍公平竞争行为。持续开展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专项清理,并将清理结果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进行集中公开。定期清理本地区政府采购领域存在的违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并对典型案例依法予以集中曝光。
对于进一步提升信息获取便利度,《实施意见》明确,一是推进政府采购意向公开。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的方式,按项目实施采购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项目(不含涉密项目),全省各级预算单位均应公开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在公开政府采购意向时,应标明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二是规范完善公开政府采购信息。各级财政部门应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专栏公布政府采购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及全文,并动态更新。各采购单位、各代理机构应按规范信息公开格式,实现从采购计划到采购过程、采购结果全过程信息按统一规范格式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及时发布。完善对供应商未中标(成交)原因的告知内容。三是提升信息推送及时性精准性。探索利用大数据等技术甄别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及时、精准推送政府采购信息。建立方便快捷、智慧高效的粤采掌上生态,通过小程序等工具,提供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简单业务办理及进度查询等功能。
同时,《实施意见》明确,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一是简化材料要求。供应商可通过政采智慧云平台、粤商通等多种平台登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简化采购流程和资料提供,探索使用全省统一的电子证照库数据信息,对于可通过电子证照库共享的营业执照等相关企业证明,不得要求供应商另行提供。二是减少供应商资金占用。鼓励采购人取消投标保证金,对于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取消投标保证金;对于2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确需收取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鼓励采购人对诚信供应商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对中小企业收取的履约保证金不得高于合同金额的5%。支持供应商以保函代替保证金;三是降低供应商参与成本。逐步推动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全省全覆盖,实现在线免费获取采购文件,鼓励远程开标,探索实现远程评标。加强中小微企业金融信贷支持,健全政府采购金融服务平台功能,完善政府采购金融服务流程,为供应商提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和电子保函服务;四是加强合同管理。在政采智慧云平台嵌入合同范本,要求采购人在合同中明确资金支付的方式、比例、时间、条件以及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鼓励供应商采用CA证书签订电子合同、开具电子发票。鼓励推行预付款制度,对于采购人与中小企业签订合同的,应约定预付款,预付款比例不得低于合同金额的30%,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完成支付。
如何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实施意见》明确,一是拓展服务模式。探索建立供应商生态服务平台,引入物流、仓储、安装维护、金融等第三方供应链服务体系;二是畅通沟通渠道。完善与供应商、行业协会等的常态化联系机制,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设置咨询留言、问卷调查互动窗口,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对企业和群众诉求“即接即办”;三是健全质疑投诉处理机制。推进政府采购在线监管,逐步实现所有采购项目均可通过政采智慧云平台在线提出质疑和作出答复;探索在线受理举报、投诉并作出处理决定。开展行政裁决试点工作。
此外,《实施意见》还提出,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监管。一是推进“互联网+监管”。搭建“事前预警、事中监控、事后分析”的智能监督预警系统,将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嵌入系统业务全流程,针对政府采购运行关键环节设置风险监控点,开展智能监控和实时预警。加强监管对象信用分类和重点监管领域数据的汇集、公开,推动重点监管与信用监管等监管方式进一步融合,将抽查频次与信用等级、风险程度挂钩。探索建立电子卖场价格监测模型;二是强化联合惩戒。通过政府采购网和“信用中国”等网站发布严重违法失信记录,促进形成“一处违规、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与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加强务实合作,探索建立情况通报、信息共享、线索推送、案件协查等协作机制,建立联合惩戒机制;三是加强信用建设。研究建立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服务水平和专业能力评价指标体系。探索推行“一项目一评价”,支持采购当事人在采购活动中进行互评,并将评价结果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