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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1年01月29日    

    江苏进一步规范政采纠纷裁决行为

    该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设区市加强对本地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完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工作机制

    本报讯记者耿丹丹通讯员岳申报道建立完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法律咨询论证制度、安排专人负责投诉处理工作、政府购买法律服务……近日,江苏省财政厅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全省财政部门依法履行政府采购投诉处理职责,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纠纷裁决行为。

    据了解,《通知》旨在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以下简称“94号令”)等规定出台的。

    《通知》指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作为对政府采购纠纷进行裁处的行为,是政府采购监管的一项重要职能,也是《实施意见》列为重点的一项行政裁决事项。94号令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近年来,个别地区把包括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在内的政府采购监管职能从财政部门划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必须予以纠正。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要遵循依法、公平、高效的原则,严格履行政府采购投诉处理职责。

    《通知》要求,依法规范裁处政府采购纠纷。各设区市要加强对本地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切实推动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工作规范有效地开展。各级财政部门在进行政府采购纠纷裁处时,要坚持依法依规、权责对等、公平公正、简便高效的原则,按照政府采购法和94号令规定的受案范围、管辖级别、受理时限,处理政府采购投诉案件。严格按照投诉书登记、审查、受理、调查取证(必要时组织质证、检验检测和专家评审)、作出投诉处理决定、送达等程序,规范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同时,江苏省财政厅先后印发了《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流程》《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文书格式》,供各地在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工作中参考。

    《通知》提出,要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工作机制,包括建立完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法律咨询论证制度、积极探索政府采购纠纷调解机制、依法处理违法违规政府采购当事人。其中,财政政府采购监管机构要加强同本单位法规机构的联系,共同做好投诉处理工作,防范法律风险。在政府采购投诉处理中,针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案件,政府采购监管机构要组织法律顾问、法规机构等召开法律咨询论证会或进行书面论证,就投诉处理的合法性及风险防范提出意见。法律咨询论证情况应当记录整理,经相关人员签字后,作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的参考依据,并归入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档案。

    《通知》强调,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工作,加强领导,科学组织,落实责任。要安排专人负责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工作,并通过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组织公职律师论证等方式,提升投诉处理水平和能力。要切实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相关工作制度,特别是完善立案、调查取证、投诉处理、送达及文书使用制度。此外,各级财政政府采购监管机构要加大政府采购法规和业务培训力度,创新培训形式,利用案例探讨、专题培训和印发指导性案例等形式加强对政府采购投诉处理人员业务培训,提高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水平和效率。要加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政府采购法规培训,提高政府采购当事人法律意识和知法、守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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