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展部门集中采购“降成本”。一方面,支持省级各部门对通用性采购需求进行汇总,统一组织采购活动。需求单位较多或需求单位分属不同行政级次的项目,可通过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实施。另一方面,对国家部委、省级有关部门等组织的部门集中采购,各级预算单位可在本级财政部门备案采购计划后参加,直接使用其采购结果签订采购合同,并在本级财政部门备案。
二、鼓励有序竞争“提质量”。允许预算单位打破行政隶属划分关系选择集中采购机构。非驻济省直预算单位,可将集中采购目录内采购项目委托驻地集中采购机构组织。本级无集中采购机构,或本级集中采购机构无开展代理活动条件的,预算单位可将相应项目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或济南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组织采购活动。
三、探索联合采购“强绩效”。对集中采购目录内需求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等,积极推行批量集中采购和统采分签等模式,广泛归集需求,发挥规模优势,完善交易机制,通过网上商城统一组织,降低交易成本,缩短采购周期。对其他具有共性需求的货物和服务,鼓励采购人自主实施联合采购,扩大标的规模,合并开展组织活动。
四、明确各方权责“重管理”。要求各预算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完善内控机制,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不得违规委托采购活动,不得空缺采购人代表,不得因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而放弃法定责任。要求各集中采购机构全面提高采购业务能力、技术支撑实力、专业服务水平,依法依规组织采购活动,主动提供采购咨询服务,不断完善电子交易系统,为优化集中采购提供顺畅的技术通道。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的业务指导,下大力气抓好政策落实、制度建设、考核管理,不断完善集中采购管理机制,进一步提高采购集中度和采购绩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