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划定采购文件内容禁区
日前,厦门市财政局制定《政府采购文件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聚焦采购文件编制环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划定采购文件内容禁区,对违法违规内容进行全面“消杀”,并且附加具体示例,使其真正实现可落地、可操作。
厦门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相关负责人表示,制定负面清单是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文件编制,促进公平竞争,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本次制定的负面清单主要有三大亮点:一是在禁止性条款后增加具体示例,采购单位、代理机构可以直接对照使用,使负面清单真正实现可落地、可操作,这也是区别于大多数省市负面清单的一大特色;二是聚焦采购文件编制环节,针对编制过程中常见的问题进行总结梳理,按资格条件、技术(服务)需求、评审办法、其他四部分明确了禁止性条款;三是负面清单条款来源于法律法规规章、省级以上政策文件以及财政部有关指导性案例,通过系统梳理列举,有效澄清了一些采购主体对相关规定的模糊认识,提升了规范采购的意识和能力。
首先,负面清单列举了很多与禁止内容对应的具体示例。包括要求达到与采购金额不匹配的(即高于)国家行政部门规定的从业等级标准,负面清单给出的具体示例为预算300万元的装修工程,要求供应商具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评审因素的设定与供应商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无关,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示例为供应商为高薪技术企业的得1分、供应商有吸纳湖里区下岗失业人员或失地人员的得2分等;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押金、服务费,示例为要求供应商缴交低价风险保证金、签订合同前提交押金;还有设置不合理的交付期,如XX产品正常的生产制作流程需要45天,采购文件要求交付期不得超过30天等。负面清单列出的具体示例清晰明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供了对照。
其次,针对禁止性条款,该负面清单在资格条件方面共列举了包括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作为参加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扩大或缩小“重大违法记录”的范围等20项禁止内容。在评审办法方面,负面清单包括了采用综合评分法,出现“先进性、稳定性、成熟性、市场认可度或产品的品质、档次”等不定性的模糊表述;将售后服务保障体系作为技术部分评审因素等30项禁止内容。负面清单还固定了在技术(服务)需求方面编制采购文件的46项禁止内容,包括擅自提高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不接受以保函的形式提交保证金;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未以醒目的方式标明等。另外,负面清单还列明了12项其他禁止内容,包括采购文件未载明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采购文件未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等。
此外,该负面清单为禁止内容列出了30余个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省级以上政策文件作为相关依据。包括《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编制指引》及其补充通知与《厦门市机关事业单位大宗货物政府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等。(马金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