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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0年08月11日    

    海南出台代理机构监管新规

    海南省财政厅近日出台《海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该省将通过奖惩结合的方式,对代理机构的内部管理、业务操作、专职从业人员参加业务测试和专业培训等情况进行记分考核。《试行办法》自91日起施行。

     《试行办法》对代理机构管理、从业管理、记分考核、监督检查等内容作了全面规定。其中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摇号、抽签、遴选等方式干预采购人自行选择代理机构。鼓励专职从业人员参加省级财政部门组织的业务测试。鼓励专职从业人员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政府采购行业协会或依法取得与政府采购领域相关的社会培训资格的机构组织的培训。代理机构每年应有至少5名专职从业人员参加专业培训,每人培训课时不少于16个学时。每个学时不少于45分钟,每半天最多计4个学时。

     在记分考核方面,海南省财政厅通过归纳总结代理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参照各省经验,梳理出了85种扣分情形,另外还创新设置了2项加分项。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扣分分值,依据轻重程度,分别扣2分、3分、6分和12分。对重复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按次数累计扣分。一次扣2分的情形包括将投标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列为评分标准的;采购文件的售价明显超出文件印制成本费用或未免费提供电子标书的;供应商法人代表已经出具委托书,仍要求供应商法人代表亲自领购采购文件或者到场参加开标、谈判的;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仍要求供应商提供纸质材料的等32项。一次扣3分的情形包括采购文件设置经营年限、注册资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特定区域、特定行业或者特定金额合同的业绩等不合理的限制条款的;通过对样品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的;引导采购人违规操作的等30项。一次扣6分的情形包括每年脱产参加集中专业培训满16个学时的专职从业人员不足5人的;明知采购人违规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仍然代理此类政府采购项目的;询问或者质疑答复违背客观事实,或者在处理过程中违反有关保密规定的等10项。一次扣12分的情形包括与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的;代理机构拒绝退还供应商保证金的;与供应商、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相关当事人串通的等13项。

     此外,《试行办法》还明确对代理机构专职从业人员参加业务测试和集中专业培训情况给予奖励分。其中,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参加业务测试并取得合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人数达到5人奖励2分,68人奖励3分,911人奖励4分,1214人奖励5分,15人及以上奖励6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参加集中专业培训不少于16个学时并取得培训结业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人数达到5人奖励2分,68人奖励3分,911人奖励4分,1214人奖励5分,15人及以上奖励6分。

     《试行办法》还规定,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扣分分值累加数减去奖励分所得分值达到12分及以上的代理机构,将在“海南省政府采购网”公示并进行整改。省级财政部门开具整改通知书,整改时限为2个月。代理机构连续在两个记分周期内出现应整改情形的,第二个记分周期整改时间为6个月。财政部门要将整改期内的代理机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和记分考核结果,从名录中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采购人委托整改期内的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应事先向同级财政部门说明合理理由并备案。各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代理机构记分考核的结果合理优化对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频次。 (琼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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