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400万元以下工程竞谈或竞磋采购
黑龙江省财政厅近日发布《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集中采购目录外项目限额标准、采购方式和特殊情况审批、非政府采购范围项目和涉密项目实施、政府采购资源共享等七方面进行了明确。
统一集采目录品目
据《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了解,《通知》明确,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原则上由采购中心代理采购;采购人有特殊需求的及集中采购机构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完成代理采购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自行组织或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集中采购目录的品目由省财政厅统一确定,其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由各市(地)、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未设置集中采购机构的县(市、区)可在市(地)、邻县(市、区)、省级集中采购机构,也可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
根据《通知》,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可以通过协议供货、电子卖场、定点采购等方式实施;协议供货、电子卖场、定点采购暂时无法实现的采购项目,允许采购人自行采购。
省级采购限额标准为50万元
《通知》明确,集中采购目录外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省级单位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50万元(含)以上的实行分散采购,市县级单位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30万元(含)以上的实行分散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外的工程类项目,省、市、县级单位投资预算60万元(含)以上的实行分散采购。
根据《通知》,单项或批量金额20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类、服务类项目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应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除此之外,《通知》还对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协议供货及网上竞价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进行了明确。据悉,黑龙江省财政厅将建立全省统一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卖场正式运行后,公开招标数额以下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应通过电子卖场采购。
400万元以下工程竞磋或竞谈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了解到,对于工程类项目采购方式的选择,《通知》也进行了明确。单项投资预算400万元以下的工程施工项目,采购人可根据项目特点选择竞争性磋商或竞争性谈判方式。投资预算200万元以下的与工程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人可根据项目特点选择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协议供货或网上竞价等方式。投资预算100万以下的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人可根据项目特点选择竞争性磋商或竞争性谈判方式。
《通知》强调,财政性资金投资的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项目,其施工、货物、服务,必须依法政府采购。投资预算400万元(含)以上的施工项目,采取竞争性磋商方式;投资预算400万元以下的施工项目,采购人可根据项目特点选择竞争性磋商或竞争性谈判方式。
续约采购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
对于长期服务类(如车辆租赁、定点供货、商务服务、物业等)政府采购项目,《通知》则规定,采购项目预算变动幅度不超过上年10%的,可采取续约方式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续约条件和要求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载明。续约后,合同总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含)。《通知》还特别指出,省级会议场所和车辆保险实行定点采购制度。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了解到,《通知》还提出了七大要求:一是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二是界定政府采购资金范围;三是准确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四是赋予驻哈埠外省直单位自主选择权限;五是规范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六是履行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职责;七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