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不得将本地设立分支作为政采资格或加分条件
日前,福建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
《若干措施》指出:实施全省统一的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规则,不得违法将企业所有制形式、注册地、注册资本金、成立年限、在本地登记或设立分支机构等,作为参与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活动的资格要求或加分条件,不得提出与项目不相适应的资质、技术或业绩要求。
《若干措施》还要求:开展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整治,依法清理纠正各种以不合理条件排斥、限制民营企业的做法。创新监管方式,建设“福建省工程领域招投标在线监管平台”,强化全过程监管,防范“量身定制”、恶意串通、违法分包转包等问题。
《若干措施》强调:加大银行机构的融资支持。大力推广应收账款、特许经营权、政府采购订单、收费权、知识产权等质押融资方式,拓宽银行抵(质)押物范围。
《若干措施》围绕优化公平竞争环境、打造精准有效的政策环境、促进民营企业改革创新、加强政企沟通、强化组织保障五个方面,提出了二十一条具体贯彻措施,努力为民营企业提供长期稳定的制度保障、普惠公平的政策支持和多元精准的要素供给,让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放下包袱,树立信心,安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