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将协议采购纳入意向公开范围
本报讯记者杨文君报道近日,北京市财政局印发通知,部署下一步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分市、区两级提出公开范围、公开时间、公开依据和公开途径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并将协议采购项目纳入政府采购意向公开范畴。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于市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公开范围按采购项目公开,除以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方式实施的小额零星采购和由财政部门另行规定组织的带量集中采购外,按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均应当公开政府采购意向,因预算单位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涉密项目可不公开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时间按照“试点先行、分步实施”的原则,市级预算单位先行开展试点,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的采购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公开政府采购意向,2020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实施的采购项目,由预算单位定期或者不定期自行公开,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公告发布前30日;自2021年1月1日起,应当按年度集中公开政府采购意向,预算主管部门应在部门预算批复后60日内汇总本部门、本系统所属预算单位本年度政府采购意向集中公开,属于随年度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时间距采购公告发布少于30日、年中追加或调整预算等情况的采购项目,可单独公开或调整政府采购意向,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公告发布前30日;公开依据应当以批复的部门预算为准,部门预算批复前,提前开展采购活动或跨年度采购的项目,应以经财政部门核准的“资金来源证明”为依据;预算单位需在线填报政府采购意向,并提交一级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审核并汇总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采购意向后点击发布,由系统自动发布在北京市政府采购网。自2021年1月1日起,设有门户网站的主管部门应在部门门户网站同步公开政府采购意向。
对于“自2021年1月1日起,应当按年度集中公开政府采购意向”这种定期公布政府采购意向的方式,记者从北京市财政局了解到,之所以选择“定期公开”的方式,主要是为了向供应商提供更多的信息和更充足的准备时间,加大政府采购意向公开的力度。
关于区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意向公开,《通知》指出,区级预算单位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采购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公开政府采购意向。各区应根据本区实际抓紧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本区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意向填报的具体要求和途径,加快推进信息系统升级改造。应于2020年10月31日前,制定印发本区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方案,并完成与“北京市政府采购网”对接联调和数据推送。
记者了解到,《通知》还将协议采购项目纳入政府采购意向公开范围,并给出了公开参考模板。《通知》明确,协议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意向由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公开。自2021年起,应当于上年度11月30日前公开年度协议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意向。意向公开的内容应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品目、采购需求概况、采购方式、预计采购时间等。
此外,《通知》还对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监督考核提出了要求,《通知》指出,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监督考核,市财政局将结合财政部政府采购透明度评估结果,对因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减分的预算单位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