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政府采购助力经济稳定发展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促进经济稳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发布。《通知》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快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进度,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缓解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平稳发展。
为支持企业复工复产,《通知》明确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作为紧急采购项目执行,无需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在保证货物、工程和服务质量的前提下,优先向复工复产企业直接采购。
为加快政府采购项目实施,支持企业稳定发展。《通知》明确十项措施:
一是加快政府采购项目实施。已经批准的年度预算中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单位要按照部门预算执行进度和采购项目要求,尽快组织实施,加快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进度。
二是鼓励免收投标(响应)保证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投标(响应)保证金。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在提供真实可信证明材料的前提下,鼓励采购代理机构免收投标(响应)保证金,切实降低其投标(响应)成本。
三是降低履约保证金。各采购单位在采购文件中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对小微企业的履约保证金降低为不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5%。
四是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已实现电子化采购的,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暂未实现电子化采购的,鼓励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纸质采购文件。
五是严格执行价格扣除政策。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项目,采购单位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六是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建设并符合标准要求的场所进行开标、评标。为实现政府采购项目快评快采,对确需开展、按规定应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的采购活动,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场地紧张的情况下,部分应依法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临时在采购代理机构内设置并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符合全程监控要求的场所进行开标、评标。
七是建立采购资金预付制度。
1.采购单位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预付款,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项目分年安排预算的,每年预付款比例不低于项目年度计划支付资金额的30%。采购项目实施以人工投入为主的,可适当降低预付款比例,但不得低于10%。在保证履约与采购质量的前提下,与疫情防控有关的采购合同可适当提高预付比例。在签订合同时,供应商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采购单位可不适用前述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预付款从其相关规定。
2.政府采购预付款应在合同生效以及具备实施条件后15日内支付。项目分年安排预算的,第二年预付时间为次年相对应月份,以此类推;当年度预付款尚未扣回的,次年不重复安排。
八是优化政府采购金融服务。鼓励更多金融机构开展政府采购贷,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并中标(成交)的供应商,可依托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向合作金融机构申请融资,缓解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
九是鼓励推广采购意向公开。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方便供应商提前了解政府采购信息,鼓励采购单位做好采购意向公开工作。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公开采购意向。采购意向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内容及参考文本按照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执行。
十是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处理供应商依法提起的投诉、举报,对重大项目、民生项目要从快处理,确保相关项目依法及时实施。
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通知》明确,凡政府采购预算安排的项目,采购单位不能擅自调整使用采购节约的资金,采购节约的资金一律收回同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优先保障疫情防控和经济稳增长等重点支出需求。
《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