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财政规范紧急采购备案管理
本报讯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范政府紧急采购活动,山东省财政厅近日下发《关于政府紧急采购项目完成后有关信息备案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细化了备案管理措施。
《通知》明确要求省直各部门、单位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启疫情防控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采购绿色通道的通知》,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绿色通道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紧急采购项目,应当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备案有关采购信息,主要包括采购人、供应商、采购内容、进口产品、采购金额、资金来源等。
紧急采购事后备案程序简便,采购单位在采购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登录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直接录入已签订的合同主要信息,经主管部门确认后系统自动备案,无需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无需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核。1个月内完成备案工作确有困难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可延期。对于拟使用现有政府采购预算指标的项目,补充关联相关指标后,直接自行备案采购合同即可完成,无需主管部门确认。
在实施快捷备案的同时,《通知》对采购单位也提出了建立健全紧急采购内控机制的要求,采购单位要严格履行采购主体责任,规范确定紧急采购事项,加强紧急采购项目管理,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采购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资金,不得无故拖延。采购单位不得通过紧急采购绿色通道规避政府采购活动监督管理。项目供应商未在山东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注册的,采购人应当提醒供应商登录“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自行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