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低风险地区全面恢复正常评审专家抽取工作
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了解到,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央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部署要求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20〕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四川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分区分级差异化防控工作指南(第二版)>的通知》(川办发〔2020〕20号)及当前疫情防控形势发展趋势变化,四川省财政厅日前印发了《关于有序恢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借用)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20〕41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规定,按照分区分级管理的要求,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有序组织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低风险地区,全面恢复正常的抽取(借用)工作;中风险地区,采取随机抽取或自行选定相结合的方式抽取(借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高风险地区继续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采〔2020〕28号)执行。
《通知》要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按照疫情防控有关规定,做好自身防护工作,结合本人身体健康情况,审慎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根据《通知》,负责专家抽取管理的财政部门要按照本地疫情防控要求,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做好抽取(借用)现场管理,减少人员聚集。相关市县财政部门可参考随《通知》一并下发的《财政厅评审专家抽取(借用)工作指南》,完善本地评审专家抽取(借用)工作机制。
四川省财政厅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评审专家抽取(借用)工作指南
为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评审专家抽取(借用)工作,减少人员聚集,根据财政厅疫情防控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指南。
一、财政厅专家抽取终端主要面向在蓉省级单位、军队和中央驻蓉单位(以下简称“采购单位”)的采购项目抽取(借用)评审专家。
二、采购单位提前2天通过电话(86674657、86725617)联系专家抽取终端工作人员,预约政府采购项目专家抽取(借用)事宜。
三、专家抽取终端工作人员负责预约登记,按照预约先后顺序、每隔十分钟排序的原则登记后,提前通知采购单位专家抽取(借用)的时间。
四、采购单位按预约时间委派1名监督人员到财政厅2号楼601号办公室抽取(借用)评审专家,逾期不予受理专家抽取(借用)申请。监督人员应做好个人防护,并遵守财政厅疫情防控管理要求。
五、采购单位监督人员递交抽取(借用)申请后,专家抽取终端工作人员严格按照专家抽取相关规定进行审核抽取。
六、抽取结束后,密封打印专家抽取结果表,采购人监督人员按照评审专家抽取有关规定现场签字确认相关事项。
七、采购人监督人员领取专家抽取结果表后,应及时离开,不得在抽取现场聚集。
八、本指南从2020年3月23日起执行,直至疫情应急响应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