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政采支持中小企业“有路可循”
本报讯新修订的《江西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开、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政府采购政策制定、采购资金支付等作了明确规定。
《条例》明确,政府采购部门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采购信息,实现采购预算、采购过程、采购结果全过程信息公开,为中小企业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提供指导和服务。向中小企业预留的采购份额应当占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型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中小企业无法提供的商品和服务除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资质标准等涉及中小企业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时,应当听取相关中小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处理机制,发挥行政、司法联动作用,做好中小企业账款清欠工作。
此外,《条例》还要求,省财政应当在本级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采取资助、购买服务和奖励等方式,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梯次培育、创业创新、培训辅导、市场开拓等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服务体系建设。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坚持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原则,实行预算绩效管理。省人民政府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应当遵循政策性导向和市场化运作原则,主要用于引导和带动各类社会资本支持初创期中小企业发展。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发布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资金信息,指导中小企业申请财政扶持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法规政策咨询和人才培训等公益性服务,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各类服务机构的发展,可以结合财力情况,采取资助、购买服务、奖励等方式,支持各类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培训与辅导、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咨询、信息咨询、信用服务、市场营销、项目开发、投资融资、财会税务、产权交易、技术支持、人才引进、对外合作、展览展销、法律咨询、质量标准、检验检测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