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让“负面清单”发挥正面效应
本报讯记者昝妍报道内蒙古财政厅日前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明确56项205条禁止性条款,划定政府采购各参与方的行为“禁区”,以期为该地区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带来正面效应。
首先,《负面清单》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设置供应商资格条件、制定采购需求、设置评审因素、评审过程、合同签订及履约支付、采购执行等方面标识了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底线”。如,禁止非法限定供应商所有制形式、禁止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禁止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禁止不在法定时间内确认评审结果或非法改变评审结果、禁止未依法及时签订合同、禁止未依法公开项目信息、禁止未依法依规处理供应商质疑等。
其次,《负面清单》对供应商在执行法律法规、诚实守信、认真履约、维护公平竞争等八个方面架起“高压线”。如,禁止存在关联关系的供应商参与一个项目、禁止供应商串通投标、禁止供应商在监督检查和行政裁决中提供虚假材料等。
再其次,《负面清单》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入库、评审前、评审中、评审后等环节不能踩的“雷区”同样作出了详细规定。如,禁止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进入评审专家库、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禁止私自接触供应商、禁止记录或带走任何评标材料、禁止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等。
最后,《负面清单》还对各级财政部门在滥用职权、违规设置和考核集采机构、违规处理投诉、未及时按规定公开相关信息等四个方面也拉起了“警戒线”。如,禁止各级财政部门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备案事项,禁止干预采购人自主选择采购代理机构,禁止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收取费用,禁止未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公布受理投诉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
内蒙古财政厅政府采购处相关负责人表示,《负面清单》坚持“法有禁止不可为”原则,明确规定了政府采购工作中的禁止性条款,方便政府采购各参与方快速查询并自我约束,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和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有指导意义。此外,《负面清单》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禁止性行为做了重点明确,这是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中对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的要求;对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禁止性行为的规定,表明了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决心。
《负面清单》自2020年12月1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