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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0年10月29日    

    河北印发新版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近日印发《河北省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河北省各类招标代理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

    此次发布的《办法》为对2015年印发的《河北省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进行的修订。根据新版《办法》,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以下简称 “省政务服务办”)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各类招标代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其他行政监督部门依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分别对有关招标代理机构的活动实施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从事的招标代理活动。但河北省行政区域以外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河北省承揽招标代理业务的,应依法接受河北省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依法设立的社会中介组织,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任何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二是应当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并符合经营范围的要求;三是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招标代理机构与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利益关系的,一律不得从事招标代理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与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利益关系:一是依据行政机关发布的文件或者指令,对行政机关审批的项目实行垄断招标代理的;二是以行政机关名义发布文件,或者其上级主管事业单位以行政机关名义发布文件的;三是招标代理机构隶属于上级事业单位,并且该事业单位又隶属于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的;四是主要负责人由上级事业单位任命,并且该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又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五是人事和财务受上级事业单位控制或者支配,并且该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又由行政机关任命的;六是某些工作人员仍然享受财政拨款待遇的。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转让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业务,不得从事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代理投标或者投标咨询服务,不得与被代理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活动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主要义务:一是依法在国家发展改革部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二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活动聘用的评标专家应从河北省统一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但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直接管理的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是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督促或者代理招标人向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也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招标人的利益。

     


     

    联系电话:0971-6304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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