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专家费发放难题浙江给出操作“说明书”
浙江省财政厅近日进一步明确了评审专家费的发放标准、纳税等问题。其中强调,专家评审费不得包含在社会中介代理服务费内,也不得向供应商收取。
浙江省财政厅在针对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要求明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费相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指出,对于多个同类型项目或同一项目分多个标项,由同一组评审专家集中时间进行评审的,按合计评审时间根据规定标准计算发放专家评审费,不应按照项目或者标项分别计算。
在评审专家费纳税方面,浙江省财政厅明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费是专家提供评审服务后取得的报酬,现行专家评审劳务报酬标准为税前收入。专家评审收入申报纳税应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以及税务部门的制度办法执行。采购组织机构应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协助评审专家办理开具发票、收入申报等手续。
浙江省财政厅还强调,采购组织机构应当及时支付专家评审费,不得拖欠。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由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为提高劳务报酬专家评审费支付效率,经采购人和社会中介代理机构可在协商一致,并在代理协议中明确约定,由社会中介代理机构先行代为支付后,再与采购人进行清算收回,采购人应当及时支付社会中介代理机构垫支款项。专家评审费不得包含在社会中介代理服务费内,也不得向供应商收取。(乐佳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