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对代理机构实行“驾照式”考核
辽宁省财政厅近日出台《辽宁省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监督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对代理机构的内部管理、业务操作等执业行为进行量化比较的管理。采购人将根据记分考核结果等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
《考核办法》对代理机构名录登记备案、从业人员培训考试、从业管理、记分考核等作了细化规定。其中明确,代理机构可选择参加各级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与政府采购政策业务相关的培训,并取得培训证书。代理机构注册成功后,其专职从业人员需在辽宁政府采购网进行网络在线考试,考试内容包括:国家和辽宁省现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如规范性制度基本知识、采购文件编制要点、政府采购活动组织基本流程等。对于考试合格人数(不低于80分,满分为100分)未达到5名的代理机构,不符合规定,不具备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条件,省财政厅将暂停其网上操作权限,合格人数达到5人后,恢复权限。
针对代理机构从业管理,《考核办法》要求,代理机构应当将内部控制管理贯穿于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全流程、各环节,建立符合规定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代理机构应当合理设置业务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强化权责对应,按照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的要求,将委托代理协议签订和审核、采购文件拟制、初审和复核、评审主持人与记录人、信息公告拟制与审查等岗位分开设置,建立岗位间的制衡机制,发挥岗位间的相互监督和制约作用。辽宁省政府采购项目将实行专职从业人员负责制。
据了解,该省代理机构的记分考核方式类似于“驾照式”考核。根据《考核办法》,记分考核是对代理机构在内部管理、业务操作等执业行为进行量化比较的管理措施。记分考核的记分周期为12个月,每周期记分总分为12分。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记分分值,依据轻重程度,分别记2分、3分、6分和12分。其中,存在“未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等36类情形的一次记2分;存在“在采购文件规定的发售时间内不能出售采购文件的”等24类情形的一次记3分;存在“擅自代理未经财政部门备案采购实施计划的政府采购项目的”等11类情形的一次记6分;存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等13类情形的一次记12分。对重复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按次数累计记分。记满12分的代理机构将进行整改,省级财政部门开具整改通知书,并将通知书送达至代理机构。整改时间为6个月。财政部门将整改期内的代理机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采购人委托整改期内的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应事先向同级财政部门说明合理理由并备案。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和记分考核结果,从名录中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 (辽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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