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放管服”精神,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认真落实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文件规定要求,青岛市财政局印发了《关于切实做好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自查清退工作的通知》,进一步规范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管理。
青岛市财政局要求,对自《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至2019年6月30日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和分类汇总,对未退的保证金应按照应退未退、未到退还期限、因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等规定和采购文件合同约定不予退还、因供应商注销等原因确实无法退还等情况,分别登记造册,逐一列明原因和理由,对其中应退未退的,应当于2019年8月30日前依法退还相关供应商。此外,对2019年7月1日以后收取尚未退还的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也应单独登记造册,依法或者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做好自查清退工作。
据悉,自2019年9月以来,该市对政府采购活动中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情况进行了全面摸排、梳理、核实和汇总,并对未及时清退的进行了全面清理和清退,清退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共计3231万元。其中。清退投标保证金涉及供应商1238家(次)金额共计2912万元,清退履约保证金涉及16个项目金额共计319万元。此外,还对已到期正在办理退还等手续的保证金1557万元进行了督促并责令相关当事人依法依规及时清退。通过这次清理不仅规范了政府采购活动中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收取和清退管理,还极大地减轻了供应商的负担,优化了营商环境。
据了解,下一步,青岛市财政局将严格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的文件规定,对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实施常态化管理,进一步落实采购人的主体责任,要求在全市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约定的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应当与投标(响应)截止时间一致,并按照规定及时退还供应商。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明确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 (朱士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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