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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19年09月23日    

    天津探索拓展绿色采购新举措

    今后,在执行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新政策时,对于未列入品目清单的产品类别,天津市各市级预算单位可综合考虑节能、节水、环保、循环、低碳、再生、有机及绿色供应链等因素,在采购需求中提出相关绿色采购要求,促进绿色产品推广应用。 

    近日发布的《天津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委关于转发财政部等四部门〈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及相关文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作出上述规定,同时要求各相关部门充分认识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政策和执行新机制的重要意义,严格执行财政部等四部门相关要求及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节能产品品目清单等配套文件的规定。 

    《通知》指出,采购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对于降低能耗、节约能源、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此次财政部等四部门调整优化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机制,是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完善政府绿色采购政策,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新机制以品目清单代替了产品清单的发布方式,避免企业重复认证,减轻企业负担。全市各区、各部门要准确把握新机制的内涵,增强执行政策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把相关政策要求落到实处。 

    《通知》明确,政府采购活动中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的认定依据为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应要求供应商在投标(或响应)文件中提供相关认证证书复印件,但不得要求提供其他证明材料。需要进行认证证书查证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相关清单和公告,对应产品类别和认证机构进行查询。市场监管总局建立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结果信息发布机制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通过法定信息发布平台查询相关信息。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于拟采购产品属于强制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载明,并在评审标准中充分体现;属于政府优先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文件中应明确给予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一定比例的评审加分或价格扣除。包含多项产品的复合类采购项目涉及评审加分的,采购文件中应明确根据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的投标(或响应)价格占项目总价格的比重确定加分分值。 

    《通知》还鼓励加大政府绿色采购力度,在根据相关品目清单执行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政策的同时,探索拓展绿色采购政策的新措施。对于已列入清单的产品类别,采购人可在采购需求中提出更高的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获证产品给予优先待遇。对于未列入品目清单的产品类别,采购人可综合考虑节能、节水、环保、循环、低碳、再生、有机及绿色供应链等因素,参考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在采购需求中提出相关绿色采购要求,促进绿色产品推广应用。此外,还应将采购需求中的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绿色采购要求与采购文件的具体评审标准相对应,拓展和细化政府绿色采购政策的落实措施。 

    据了解,绿色供应链以绿色制造理论和供应链管理技术为基础,涉及供应商、生产厂、销售商和用户,其目的是使产品从物料获取、加工、包装、仓储、运输、使用到报废处理的整个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最小、资源效率最高。1996年,美国密歇根州立大学制造研究协会首次提出绿色供应链的概念,随后,其被各国企业广泛运用于生产和经营中,而在我国,这一概念尚未得到普遍认可。业内人士认为,通过政府采购促使企业采纳绿色供应链管理的理念和方法,能够有效推动绿色低碳技术的应用。最近几年,天津市积极探索绿色供应链管理,已从单纯关注终端产品的节能环保,逐步深化到对产品的需求、产品回收等全生命周期的关注。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此次转发财政部等四部门通知时,将绿色供应链增列为采购人予以考虑的因素,也是为了发挥采购人的主观能动性,探索在采购需求中嵌入绿色供应链等考量因素,进一步落实政府绿色采购政策,发挥政府绿色采购的引导示范作用。实践中,绿色供应链标准制定和产品认证核证工作还不成熟,是制约绿色供应链产品采购的两大难点,而这需要多个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推动。( 戎素梅 张宇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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