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构建竞争有序的阳光采购体系
近日,深圳市财政局举办了“不忘初心、立行立改、共同打造阳光采购”的政府采购诚信承诺签名暨典型案例的宣讲活动,同时公布了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处理)十大典型案例。此举旨在倡导政府采购参与各方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诚信守法,共同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阳光采购体系。
据介绍,2019年是深圳市财政局切实落实“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重要一年。在深圳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深圳市财政局联合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加大力度、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在政府采购领域全力推行“1234”工程,着力打造营商环境“深圳样本”。“1”即强化电子化采购平台功能,在供应商注册环节实行“不见面审批”,方便企业实时便捷地参与投标,尽量减少需要供应商提交的证明材料、推行承诺制管理;“2”即推行电子化招投标、取消投标保证金,鼓励采购人不收取或按较低标准收取履约保证金,每年为投标供应商减少投标成本超过3.5亿元,降低企业交易成本;“3”即推进政府采购订单融资改革、预付款制度改革以及付款提速改革,缓解企业资金压力;“4”即建立招标文件负面清单审查机制、建立公平有效投诉处理机制、建立合同履约抽检评价机制以及建立供应商诚信管理机制,引导企业公平竞争。此外,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深圳市财政局取消了11项政府采购审批审核事项,从而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明确招标机构职责,提高采购效率。
最新统计数据显示,深圳现有政府采购注册供应商54256家,其中:深圳市外企业19911家,占比37%。推行政府采购订单融资改革两年来融资签约金额突破16亿元,惠及中标供应商超过200家。近3年,中小微企业获得政府采购合同份额占深圳市本级政府采购总规模的比例保持在90%以上。
为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深圳市财政局加大对政府采购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有序推进监督检查工作,妥善处理各类投诉、举报和情况反映。截止到2019年8月,深圳市财政局今年受理投诉38宗,比去年同期增长52%;受理举报、情况反映45宗,比去年同期增加18.4%,作出行政处罚(处理)22宗。
今年8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提出,要用法治规范政府和市场边界,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国际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不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深圳市财政局将进一步采取一系列措施:一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加快形成采购主体职责清晰、交易规则科学高效、监管机制健全、政策功能完备、法律制度完善、技术支撑先进的现代政府采购制度;二是提请修订《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提高政府采购法治水平,促进深圳政府采购持续健康发展;三是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提升政府采购管理水平,力争形成完善的制度体系;四是新建智慧财政系统,完善政府采购业务流程,通过信息系统支撑,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的数据化和信息化水平,实现对政府采购全流程监管;五是加强政府采购信用管理,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点强化政府采购主体信用信息的公开、共享和使用,把采购主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信用信息作为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对诚实守信主体依法褒奖,对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建立政府采购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逐步提高失信成本,形成使诚信者激励受益、失信者惩戒受限的信用软环境,全力打造“不敢失信”“不能失信”的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环境。
在宣讲活动当天,深圳市财政局公布了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处理)十大典型案例,并向与会企业代表宣讲了政府采购活动中应注意的法律知识。这进一步说明深圳市财政局对政府采购违法行为始终保持“零容忍”态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形成对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深圳市财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郭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全体人员、采购人代表、招标机构代表、评审专家代表、行业协会代表、供应商代表近200余人出席了此次签名暨宣讲活动。
据了解,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供应商串通投标案。对此,律师指出,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项规定,属于串通投标行为,应当给予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情节严重的,将面临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资格,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以上千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并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二是供应商提供虚假资料投标案。对此,律师指出,这些行为均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情节严重的,将被取消参与本市政府采购资格,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以上千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并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三是供应商转让中标项目案。在有些政府采购项目中,有的企业在中标后将项目转包给第三方公司,并与其签订转让项目的协议,违背了合同相对性和合同亲自履行的原则。律师指出,对此违法行为,招标机构或采购人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财政部门可以给予罚款、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记入企业诚信档案的处罚和处理。四是评审专家不依法评审案。如果评审专家对客观评分项的评审存在错误,属于违反《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四)项的行为,应当予以处罚。五是评审专家行贿受贿案。律师指出,专家行贿受贿将被取消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并记入评审专家诚信档案,在评审专家网络管理平台予以通报;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据悉,对于各类政府采购违法行为,深圳市财政局始终保持“零容忍”态度。除对供应商、评审专家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外,对招标机构也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截至2019年8月份,已对市采购中心和国际招标公司开展检查,发现各类问题40个,提出检查意见和建议17个,立案查处问题4个。
(深圳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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