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审核采购需求应注意四类问题
7月27日下午,在14届全国政府采购监管峰会的监管论坛上,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采购组织处副调研员李昌锦在会上做了“人民银行采购需求审核实践”的主题发言。采购人负责编制并提供采购需求,那么集中采购中心如何合理合规的审核采购需求是一个重要课题,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又是如何做的呢?
首先从采购需求角度来了解一下人民银行的采购业务。据介绍,人行采购中心的服务对象是总行各司局及相关事业单位,采购标的包含信息化、货币清分设备、电子设备批量采购等,在多年业务实际摸索中,采购人已积累了一系列的采购需求文件模板,例如采购需求包括项目背景、供应商要求、采购标的、履约时间地点、技术功能要求、服务要求、验收内容与标准、付款、保密等组成要素。
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主要从三个方面来把握审核采购人提供的采购需求,即认识到采购需求是实现物有所值的决定性因素;梳理采购需求编制存在的问题;总结采购需求审核基本原则。
正视采购需求的重要性
采购需求是对采购标的的具体完整描述,是采购项目执行的起点。
需求很大程度影响到采购中心编制招标文件、拟定交易规则、明确履约验收标准,影响供应商制定技术配置方案、对招标文件做实质性响应、评估工作量,影响评标专家如何基于评审因素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打分。
这其中的机理可以运用倒推法来阐释。公开招标的评审方法主要是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的核心是对技术服务的响应情况评分,技术服务评分的依据是评审因素的量化与分值设置,评审因素来自于采购需求中的供应商能力要求、技术服务要求中的重要指标与一般指标。所以,源头还是在于采购需求。
梳理采购需求编制存在的四类问题
在日常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购中心接受管理部门下达的采购任务后,依据采购人提交的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在编制采购文件时对采购需求提出审核意见,再提交采购人确认。这些审核意见有:供应商资格要求与国家有关规定冲突的问题;采购需求中不可偏离条款是否明确;采购需求“酌情打分”等缺乏评分依据;评分条款设置缺乏合理性;服务起止时间不明确;指标描述不严谨;案例要求不清晰等。
采购人提交采购需求存在的问题可归总为四大类。第一类问题,存在排他性、歧视性,导致监督风险增大。采购中心坚持“依法合规”原则,这一类问题已不多,当前的审核重点是用户单位在采购需求中设置一些强制性、超出实际需求的技术能力服务要求,但可能带来供应商的质疑,直至向财政部投诉。第二类问题,采购需求存在要素不全、要求不具体不明确,因在投标中供应商要求澄清而降低了采购效率。采购中心审核采购需求、采购人调整完善采购需求,都需要消耗时间,如果后期因供应商澄清或质疑而再次发布变更公告,可能还需延迟投标截止时间,导致采购周期拉长。第三类问题,技术服务要求未能实现客观化描述,难以有效提取评审因素,影响采购质量。采购项目,尤其是开发类服务项目,最怕最终以类似“最低价”形式中标,不同供应商的技术服务得分拉不开差距,其问题症结就在于未能从采购需求中对供应商实施能力、所投入软硬件资源、现场保障、人员团队等方面提取评审因素、制定量化标准及分值设置。第四类问题,采购人、采购中心各自经办人员的专业性水平、业务熟练程度。
审核采购需求的五个基本原则。
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结合业务实践,总结出了需求审核的五个原则。
采购需求的合规性,尤其是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与采购任务书的一致性、匹配性。
采购需求的科学性、完整性、一致性,包括审核采购需求组成要素的完备性、合理性,各要素是否具体明确,各要素之间的关联性、协调性、一致性。
“宽进优选”原则,降低供应商准入门槛,扩大供应商可选择范围,促进项目充分竞争,提高项目竞争性和成功率。
采购需求的项目可操作性,便于采购中心据此编写采购文件、拟定交易规则、明确履约验收标准,便于供应商据此制定技术方案、评估工作量及报价,便于用户单位据此进行履约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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