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为供应商清除政采一切“路障”
日前,厦门市财政局结合全市实际情况,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为供应商配了一台“清障车”,以利于为供应商清除政府采购活动全程中一切“路障”,切实保障供应商合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这是厦门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时提出的要求。
据了解,厦门市财政局在部署该市优化政采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时,主要在保障供应商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权利、保障供应商充分获取政府采购信息权利、保障供应商正当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权利、保障供应商依法获得救济的权利,以及降低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交易成本这五个方面提出具体要求,以充分保障供应商的合法权利。
首先,在保障供应商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权利方面,该市财政局强调了以下内容:包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设置资格查验、原件核验、登记备案等没有法律依据的前置程序,排斥、限制潜在供应商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采购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现场考察或者答疑过程中,不得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合理编制采购文件,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重点避免出现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等行为。
其次,在保障供应商充分获取政府采购信息权利方面,该市财政局提出了包括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政府采购合同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规定媒体公告;对于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除按有关规定公开相关采购信息外,采购人还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在规定媒体上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并将验收结果于验收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等四项具体内容。
第三,在保障供应商正当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权利方面,该市财政局要求采购人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除法定事由外,采购人不得拒绝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采购人应当在符合合同约定验收条件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履约验收,不得在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约定以外附加不合理的验收条件等。
第四,为保障供应商依法获得救济的权利,该市财政局强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质疑事项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采购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暂停签订采购合同或中止履行合同,切实保障供应商合法权益等。
第五,为降低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的交易成本,该市财政局提出了六项具体要求,包括采购人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押金、服务费;采购人可根据项目情况、供应商资信状况、市场供需关系等选择是否收取投标保证金或适当降低投标保证金缴纳比例,允许供应商依法以保函等非现金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鼓励采购人根据项目规模、供应商资信情况采取预付款方式支付采购资金,减轻供应商垫款压力等。
除保障供应商的权利,厦门市财政局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及选择方面也进行了规范,例如,各区不得对已进入名录登记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入本区开展政府采购执业活动设置额外条件、不得要求其重复提交登记材料、不得强制要求其在从业地设立分支机构。
此外,在优化政府采购监管方面,厦门市财政局规定,试行采购人一揽子申请采购方式变更、财政集中批复的审批模式,提高审批效率;压缩市财政部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审批时限,从原来的10个工作日缩减为6个工作日;逐步建立政府采购信用评价指标和标准,开展代理机构、专家、供应商信用评价及不良行为记录等。(马金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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